越南國會10月19日下午分組討論《刑法典(修訂)草案》及國會關於施行該法典的決議草案。多名來自軍隊的代表在會上提出,草案對逃避兵役相關行為的刑事處理仍不完整,建議把不執行兵役登記決定、不執行兵役健康初選決定等行為一併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
現行《刑法典》第332條規定了逃避兵役罪,草案將相關內容移至第324條。草案規定,不執行兵役健康檢查決定、入伍決定,或不執行集中訓練、演習、戰備動員檢查等決定,且此前已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因此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而再犯的,可處最高兩年非監禁改造,或三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自傷以逃避兵役、戰時犯罪、拉攏他人犯罪等情形,處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芹苴市軍事指揮部指揮長黃文雄大校發言說,兵役義務的履行按步驟依次推進,前一步是後一步的基礎,缺一不可。他認為,若不把逃避兵役登記或健康初選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就無法及早、從遠處防範違反兵役義務的行為。他並稱,實際中有公民故意逃避兵役,連續十年接受行政處罰以規避服役,地方已出現此類情況,因此主張刑事化。
黃文雄還就草案第326條、第327條提出意見。這兩條分別對應現行法律中違反兵役義務規定罪和阻礙兵役義務執行罪,但他指出,條文尚未涵蓋違反規定或故意阻礙兵役健康初選、健康檢查的行為。他建議補充相關行為,以與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補充軍事、國防領域九部法律若干條款的法律相銜接。
富壽省代表團、第二軍區副司令範雄興少將同樣建議,補充不執行兵役登記決定和不執行兵役健康初選決定的行為,為刑事處理提供依據,從而提高徵兵工作的效力和效果。現行《兵役法》已具體規定不得登記及免予兵役登記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