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电力法》修订草案。根据政府呈文,此次修订旨在处理规划、投资建设、投资者选择、可再生能源发展、电价机制和竞争性电力市场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草案共3条,主要继承并修改现行规定的27条,废止3条;保留16项行政手续,废止3项,新增1项,修改19项。

草案新增对客户电费补贴政策,并完善取消不同客户群体间电价交叉补贴的路线图。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清海在审查报告中指出,草案需明确取消交叉补贴政策的范围、对象和落实路线图,尤其要区分电价结构调整与针对贫困户、政策户及经济社会特别困难地区民众的直接补贴政策。审查机构建议明确规定受益标准、资金来源和执行责任,确保公开透明,使电价机制改革不影响需国家支持群体的用电可及性。

关于电价机制,草案遵循电价反映合理、合法成本的原则,为调动投资资源和发展竞争性电力市场创造条件。审查机构基本赞同这一方向,但提示购售电合同价格规定若要求确保收回全部成本、投资资本和合理利润,可能导致国家为投资者确保财务结果的解读。因此建议明确电价须基于合理成本、投资效率、风险程度和市场条件形成,不将投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国家、购电方或用电者,并建立对计入电价的费用进行控制、检查和审计的机制。

对于国家在电价未及时调整时补偿合理成本的提议,审查机构要求明确来源、方式和确认处理时点,避免被理解为默认产生国家预算义务。此外,草案还提出简化电力项目投资程序、以中标价作为签署购电合同依据、补充以公私合作形式吸引社会资源投资输电电网等机制,并修改海上风电、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证书等规定,扩大直接购电机制参与对象。

审查机构认为简化程序是必要的,但必须严格规定条件、标准、权限和问责制。对于提议免于投资主张批准程序的项目,需建立对土地、森林、海域、环境、投资者能力和国防安全要求的控制机制,并明确检查、后检机制,避免简化程序造成管理空白或产生利益集团、申请-给予机制。对于竞争性电力市场和直接购电,需明确电网使用、配电、调度、备用和系统服务费用的支付责任,参与主体须充分履行费用义务,不得将负担不合理地转嫁给未参与该机制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