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電力法》修訂草案。根據政府呈文,此次修訂旨在處理規劃、投資建設、投資者選擇、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價機制和競爭性電力市場等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草案共3條,主要繼承並修改現行規定的27條,廢止3條;保留16項行政手續,廢止3項,新增1項,修改19項。
草案新增對客戶電費補貼政策,並完善取消不同客戶群體間電價交叉補貼的路線圖。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在審查報告中指出,草案需明確取消交叉補貼政策的範圍、對象和落實路線圖,尤其要區分電價結構調整與針對貧困戶、政策戶及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民眾的直接補貼政策。審查機構建議明確規定受益標準、資金來源和執行責任,確保公開透明,使電價機制改革不影響需國家支持群體的用電可及性。
關於電價機制,草案遵循電價反映合理、合法成本的原則,為調動投資資源和發展競爭性電力市場創造條件。審查機構基本贊同這一方向,但提示購售電合同價格規定若要求確保收回全部成本、投資資本和合理利潤,可能導致國家為投資者確保財務結果的解讀。因此建議明確電價須基於合理成本、投資效率、風險程度和市場條件形成,不將投資經營風險全部轉嫁給國家、購電方或用電者,並建立對計入電價的費用進行控制、檢查和審計的機制。
對於國家在電價未及時調整時補償合理成本的提議,審查機構要求明確來源、方式和確認處理時點,避免被理解為默認產生國家預算義務。此外,草案還提出簡化電力項目投資程序、以中標價作為簽署購電合同依據、補充以公私合作形式吸引社會資源投資輸電電網等機制,並修改海上風電、儲能系統、可再生能源證書等規定,擴大直接購電機制參與對象。
審查機構認為簡化程序是必要的,但必須嚴格規定條件、標準、權限和問責制。對於提議免於投資主張批准程序的項目,需建立對土地、森林、海域、環境、投資者能力和國防安全要求的控制機制,並明確檢查、後檢機制,避免簡化程序造成管理空白或產生利益集團、申請-給予機制。對於競爭性電力市場和直接購電,需明確電網使用、配電、調度、備用和系統服務費用的支付責任,參與主體須充分履行費用義務,不得將負擔不合理地轉嫁給未參與該機制的客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