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继续第十六届国会第四次会议议程,听取政府关于《电力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的呈文,以及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工商部长黎孟雄代表政府陈述草案,委员会主任阮青海报告审查意见。草案共3条,重点涉及投资审批、电价机制、可再生能源和海上风电等五组内容。
黎孟雄表示,修订源于三方面需要:落实中央和政治局关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两位数经济增长的主张;与2024年《电力法》、国会第253/2025/QH15号决议以及规划、投资、土地等新法衔接;解决第八次电力规划调整实施和2027至2030年供电保障中暴露的规划、可再生能源投资和电价权限问题。政府已作两项调整:电力项目投资主张只优先适用《电力法》这一专门法;不再为紧急电力工程设特殊机制,以保持与建设法统一。
草案提出,部分按已批准规划实施的电力项目可免于投资主张审批;中标电价为签订购电合同的依据,以减少重新谈判;补充以公私合作(PPP)方式投资输电电网。草案还拟完善可再生能源证书市场、海上风电系统,减少电力活动许可证条件并增加豁免情形,完善竞争性电力市场层级,扩大直接购电,并规定逐步减少直至取消不同客户群之间的电价交叉补贴,同时为弱势群体补充电费支持机制。
阮青海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基本赞同修法必要性,认为文件准备充分、具备提交国会审议条件,并认可起草机构吸收此前审查意见的态度。但委员会建议继续精简行政手续、疏通投资资源,确保透明、竞争、风险合理分配和国家能源安全,不得留下牟利、腐败或消极漏洞,也不得产生新的堵点。
审查报告列出八组重点内容。委员会支持对部分规划内项目免于投资主张审批,但要求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及与土地、森林、海域手续的衔接,避免免掉一道手续却在其他环节形成新堵点。委员会支持逐步取消电价交叉补贴,但要求区分取消交叉补贴与对贫困户、政策对象的直接支持,明确对象、资金来源和执行责任,避免电价市场化削弱困难群体的用电可及性。
在电价形成机制上,委员会建议补充原则:电价只能基于合理、合法成本形成,仅服务于电力生产经营、投资效益、风险程度和市场条件,不得把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风险转嫁给国家、购电方或消费者。对于直接购电机制(DPPA),委员会认为继续授权政府规定细节并不合适,法律应直接规定电网使用费、备用调度和系统服务费用原则,并承诺不把参与DPPA客户的成本转嫁给其他客户。
在招标选择投资者方面,委员会赞同中标电价即购电价格和合同期限,但指出同一条款又授权政府规定合同谈判,存在内部不一致。委员会建议明确中标电价和合同期限须与招标结果挂钩,除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外不得重新谈判基本内容,以遏制低价中标后再要求涨价、滋生“申请—批准”式消极现象。
关于海上风电,阮青海指出该领域潜力大,但2024年《电力法》生效以来尚无项目开工,存在法律障碍。委员会要求本次草案彻底处理基本堵点,明确须进行国防安全审查的情形、项目及股份或出资额转让的控制机制,以及勘测费用处理方案,尤其是勘测单位未被选为项目执行方时的处理。委员会还赞同补充可再生能源证书机制,但要求明确法律性质、所有权、转让交易机制和登记流程;对小型模块化核反应堆,委员会基本同意发展方向,但要求明确非国有部门参与条件,与原子能法衔接,且绝不降低核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