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继续第二会议期议程,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Lâm Thị Phương Thanh)就修订《体育法》《旅游法》《图书馆法》《电影法》《文化遗产法》《广告法》《新闻法》若干条款的草案作呈文。据其说明,草案对《电影法》50条中的8条作出修改补充,重点包括使用国家预算的影片生产活动、网络影片传播管理以及电影领域行政审批。
在网络影片管理方面,草案修改《电影法》第21条若干条款,规定违规影片的移除机制,并允许国家主管机关以书面要求更新影片分级和警示显示。草案同时规定,拥有电信网络的组织和企业有责任执行主管机关要求,阻断对违规影片的访问。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将组织人力和技术手段,检查网络传播影片内容、进行分级并显示分级结果,检查网络影片传播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会同公安部及有关国家机关采取措施阻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德荣(Nguyễn Đắc Vinh)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赞同颁布该法律项目的必要性,认为修法旨在及时制度化党和国家关于革新、安排国家机关组织、两级地方政权运行、推进分权分级以及削减和简化行政手续的主张。就《电影法》修正内容,委员会赞同起草机关吸收国会常务委员会结论和初步审查意见,撤回关于网络影片传播主体须获分类资格认证的修改条款,以避免产生行政手续。
委员会还同意政府关于缩短电影领域许可证办理时限依据的说明,以及国家保障或支持预算生产服务政治任务影片的规定。草案对使用国家预算生产影片的机制作出调整,规定由使用国家预算的机关负责订购、交办任务或招标生产影片,并补充国家部分支持预算的规定,以鼓励各经济成分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投资生产服务政治任务的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