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二會議期議程,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Lâm Thị Phương Thanh)就修訂《體育法》《旅遊法》《圖書館法》《電影法》《文化遺產法》《廣告法》《新聞法》若干條款的草案作呈文。據其說明,草案對《電影法》50條中的8條作出修改補充,重點包括使用國家預算的影片生產活動、網絡影片傳播管理以及電影領域行政審批。
在網絡影片管理方面,草案修改《電影法》第21條若干條款,規定違規影片的移除機制,並允許國家主管機關以書面要求更新影片分級和警示顯示。草案同時規定,擁有電信網絡的組織和企業有責任執行主管機關要求,阻斷對違規影片的訪問。文化、體育與旅遊部將組織人力和技術手段,檢查網絡傳播影片內容、進行分級並顯示分級結果,檢查網絡影片傳播規定的執行情況,並會同公安部及有關國家機關採取措施阻止和處理違法行為。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Nguyễn Đắc Vinh)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頒佈該法律項目的必要性,認為修法旨在及時制度化黨和國家關於革新、安排國家機關組織、兩級地方政權運行、推進分權分級以及削減和簡化行政手續的主張。就《電影法》修正內容,委員會贊同起草機關吸收國會常務委員會結論和初步審查意見,撤回關於網絡影片傳播主體須獲分類資格認證的修改條款,以避免產生行政手續。
委員會還同意政府關於縮短電影領域許可證辦理時限依據的說明,以及國家保障或支持預算生產服務政治任務影片的規定。草案對使用國家預算生產影片的機制作出調整,規定由使用國家預算的機關負責訂購、交辦任務或招標生產影片,並補充國家部分支持預算的規定,以鼓勵各經濟成分的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生產服務政治任務的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