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下午分组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来自老街省和永隆省的代表团在第15组发言。多名代表提出,住房政策不能只以新建房屋数量衡量,还要看民众能否获得住房、能否在风险面前得到保护。讨论涉及公寓改造补偿、保障性住房预售资金、租房者权益和优先对象范围等条款。
代表李香(老街省)建议,对尚未自行平衡预算的地方,由中央预算向地方住房基金提供定向支持。针对公寓改造,她提出对不参与出资重建的业主,应按拆除时市场价值以货币补偿或安排安置,业主有义务接受补偿并交回土地;若故意不执行,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依法作出强制决定。她还建议明确专业单位受托管理公寓的权限与责任,公开维修资金账户及支出交易,确保票据合法齐全。
代表阮道松(永隆省)建议,对部分须拆除公寓扩大类似K系数的补偿机制,并强制通过优惠贷款、延期付款或安排社会住房、租赁住房等方式支持老年人、贫困户和有功人员。他还提出规定选择投资者和批准改造方案的最低同意比例,保障临时安置持续到交房,投资者须提供财务担保,未安排具备生活条件的临时住所不得强制搬迁。
围绕保障性住房,阮道松建议购房者预付款存入专用账户、按进度拨付并设预收上限;投资者逾期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款并计息;已确认资格或已交定金后若售价上涨,购房者有权退出并全额退款且不被罚款。对租房者,他建议明确单方终止合同的依据和书面通知义务,合同期内不得超出约定调整租金,限制押金水平,并禁止以断电、断水、锁门等方式迫使租户搬离。
草案新增第四章关于租赁住房的内容,并规定地方住房基金的法律地位。李香认为,这体现从集中发展出售型社会住房转向优先长期租赁住房。但她指出,尚未自行平衡预算的地方若住房基金主要依赖本地资源,可能面临困难,建议补充中央定向支持,并多元化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地方发展投资基金等合法资金。
代表吴士刚(永隆省)建议完善针对总工程师、科技人才的租房、购房机制,认为草案已在第131条第2款g项和第150条第1款d项补充优先租房政策。他提出,科技人才住房政策应与武装力量干部战士政策相应,通过土地优惠在便利位置以合适价格安排住房,并加强住房法与科技、创新法之间的衔接,住房标准需考虑研究创新所需的空间和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