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下午分組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來自老街省和永隆省的代表團在第15組發言。多名代表提出,住房政策不能只以新建房屋數量衡量,還要看民眾能否獲得住房、能否在風險面前得到保護。討論涉及公寓改造補償、保障性住房預售資金、租房者權益和優先對象範圍等條款。
代表李香(老街省)建議,對尚未自行平衡預算的地方,由中央預算向地方住房基金提供定向支持。針對公寓改造,她提出對不參與出資重建的業主,應按拆除時市場價值以貨幣補償或安排安置,業主有義務接受補償並交回土地;若故意不執行,省級人民委員會可依法作出強制決定。她還建議明確專業單位受託管理公寓的權限與責任,公開維修資金賬戶及支出交易,確保票據合法齊全。
代表阮道松(永隆省)建議,對部分須拆除公寓擴大類似K係數的補償機制,並強制通過優惠貸款、延期付款或安排社會住房、租賃住房等方式支持老年人、貧困戶和有功人員。他還提出規定選擇投資者和批准改造方案的最低同意比例,保障臨時安置持續到交房,投資者須提供財務擔保,未安排具備生活條件的臨時住所不得強制搬遷。
圍繞保障性住房,阮道松建議購房者預付款存入專用賬戶、按進度撥付並設預收上限;投資者逾期交房,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款並計息;已確認資格或已交定金後若售價上漲,購房者有權退出並全額退款且不被罰款。對租房者,他建議明確單方終止合同的依據和書面通知義務,合同期內不得超出約定調整租金,限制押金水平,並禁止以斷電、斷水、鎖門等方式迫使租戶搬離。
草案新增第四章關於租賃住房的內容,並規定地方住房基金的法律地位。李香認為,這體現從集中發展出售型社會住房轉向優先長期租賃住房。但她指出,尚未自行平衡預算的地方若住房基金主要依賴本地資源,可能面臨困難,建議補充中央定向支持,並多元化利用國際金融機構、地方發展投資基金等合法資金。
代表吳士剛(永隆省)建議完善針對總工程師、科技人才的租房、購房機制,認為草案已在第131條第2款g項和第150條第1款d項補充優先租房政策。他提出,科技人才住房政策應與武裝力量幹部戰士政策相應,通過土地優惠在便利位置以合適價格安排住房,並加強住房法與科技、創新法之間的銜接,住房標準需考慮研究創新所需的空間和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