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上午听取政府提交的《住房法》修订草案,其中一项调整涉及社会住房(nhà ở xã hội)的转售条件。草案第68条规定,购房者在付清房款满5年、并已取得权证的情况下,可将房屋转售给依法符合社会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若获通过,这将改变现行做法——目前满5年后,社会住房可按普通商品房自由转售。

政府此项调整的背景是,社会住房转售利润可观。越南电视台报道提到,不少社会住房价格已涨至最初售价的两倍甚至三倍,部分人因此把社会住房当作投机牟利商品。在当天的小组讨论中,多名国会代表对新方向表示赞同,同时继续就《住房法》和《房地产经营法》草案提出意见。

转售价格如何确定成为讨论焦点之一。河内市国会代表阮黄长(Nguyễn Hoàng Trường)表示,一套社会住房满5年转售后可产生数十亿越南盾的差价,会刺激借名登记、为社会住房名额投机留下漏洞,他建议补充售价公式或价格上限以消除牟利空间。兴安省代表段氏清梅(Đoàn Thị Thanh Mai)则提出,草案虽为社会住房单列一章,但除对企业端的优惠外,还需明确民众的租金,建议租金只计入合理、合法的成本,避免把土地优惠价值重复计算给投资方。

在《房地产经营法》草案方面,代表反映市场上存在针对未具备条件项目的定金、留位、合作投资等规避法律的做法,给购房者带来风险。太原省代表阮清海(Nguyễn Thanh Hải)提出,民众提前出资却拿不到房、无法继续购房的情况仍会重演,建议在项目具备经营条件前,所筹资金须冻结在托管账户中。

多名代表还指出,《土地法》修订草案、《住房法》修订草案与《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关系紧密,直接影响国家发展资源,修改应确保同步、统一,以提高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