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正在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获取与移植及遗体捐献、获取法》修订草案。草案拟允许未满18岁者在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登记在死后捐献组织、器官及遗体,同时收紧活体捐献的年龄条件。这一涉及儿童权益的条款在审议过程中引发关注。

河内医科大学医院院长阮麟孝副教授表示,工作中遇到不少终末期心衰、肾衰儿童等待移植,部分孩子因现行法律不允许18岁以下者登记身后捐献而未能等到合适器官。他指出,成人器官移植给幼儿在器官尺寸和血管匹配上存在困难,因此他支持草案扩大捐献来源以挽救儿童的人道目标。

草案对活体捐献作出区分:肾脏、部分肝脏等不可再生器官严禁从18岁以下者身上获取;活体捐献者须年满18岁方可捐给家庭成员,年满25岁方可捐给非家庭成员,以防范变相器官买卖。对于骨髓等可再生组织,15至18岁者可在无其他合适成年捐献者时向家庭成员捐献,15岁以下者仅可向亲生父母、亲兄弟姐妹捐献,且须符合健康、独立咨询及本人与代理人同意等条件。

阮麟孝认为,对儿童而言,本人意愿加父母签字仍不足够,应增设独立第三方见证和儿童保护机构监督。他还建议参照法国规定,赋予13岁以上儿童拒绝身后捐献的权利。对于15至18岁捐献骨髓的情形,他提出将“家庭成员”收窄至亲生父母和亲兄弟姐妹,并确保咨询人员真正独立于移植团队。

草案还就脑死亡和循环死亡的判定作出规定,要求相关委员会独立于治疗、捐献动员及获取移植活动,须全体专业成员一致结论方可判定死亡。阮麟孝强调,扩大器官来源挽救儿童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让另一个儿童承担风险为代价,政策的温度不仅在于救了多少孩子,也在于如何保障每个孩子的尊严和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