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獲取與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允許未滿18歲者在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登記在死後捐獻組織、器官及遺體,同時收緊活體捐獻的年齡條件。這一涉及兒童權益的條款在審議過程中引發關注。
河內醫科大學醫院院長阮麟孝副教授表示,工作中遇到不少終末期心衰、腎衰兒童等待移植,部分孩子因現行法律不允許18歲以下者登記身後捐獻而未能等到合適器官。他指出,成人器官移植給幼兒在器官尺寸和血管匹配上存在困難,因此他支持草案擴大捐獻來源以挽救兒童的人道目標。
草案對活體捐獻作出區分:腎臟、部分肝臟等不可再生器官嚴禁從18歲以下者身上獲取;活體捐獻者須年滿18歲方可捐給家庭成員,年滿25歲方可捐給非家庭成員,以防範變相器官買賣。對於骨髓等可再生組織,15至18歲者可在無其他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向家庭成員捐獻,15歲以下者僅可向親生父母、親兄弟姐妹捐獻,且須符合健康、獨立諮詢及本人與代理人同意等條件。
阮麟孝認為,對兒童而言,本人意願加父母簽字仍不足夠,應增設獨立第三方見證和兒童保護機構監督。他還建議參照法國規定,賦予13歲以上兒童拒絕身後捐獻的權利。對於15至18歲捐獻骨髓的情形,他提出將“家庭成員”收窄至親生父母和親兄弟姐妹,並確保諮詢人員真正獨立於移植團隊。
草案還就腦死亡和循環死亡的判定作出規定,要求相關委員會獨立於治療、捐獻動員及獲取移植活動,須全體專業成員一致結論方可判定死亡。阮麟孝強調,擴大器官來源挽救兒童是必要的,但不能以讓另一個兒童承擔風險為代價,政策的溫度不僅在於救了多少孩子,也在於如何保障每個孩子的尊嚴和最佳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