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草案拟扩大捐献者范围,允许未满18岁者在严格条件下捐献再生组织。相关提议近期引发社会舆论和许多家长的担忧,焦点集中在儿童安全与器官买卖风险上。
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权在生前或死后捐献自己的组织、器官及遗体。原卫生部法制司司长、越南医学会社会咨询与鉴定委员会主任阮辉光博士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限制了来自未满18岁脑死亡、心脏死亡捐献者的来源,而需要组织、器官移植救命的患病儿童需求很高,造成很大浪费。
阮辉光介绍,草案拟允许两类情形:未满18岁者生前捐献可再生组织,以及在脑死亡或心脏死亡后捐献组织、器官。他强调,草案对儿童设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只允许生前捐献可再生组织,不允许捐献不可再生组织和身体器官。
按阮辉光的解释,可再生组织包括造血干细胞、皮肤组织、血液及其成分、间充质干细胞(脂肪组织、脐带、胎盘)等,是根治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等重症的方法。不可再生组织如神经细胞、角膜、关节软骨、牙釉质,以及肾、心、肝、肺等器官,均不在生前捐献范围内。
阮辉光援引欧洲委员会《奥维耶多公约》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未满18岁者可生前捐献可再生组织,用于治疗父母或亲兄弟姐妹。他认为越南可参考这一国际经验,并主张广泛向父母、监护人和儿童宣传草案内容,以正确理解其法律与医学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