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67/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对浪费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纪律处分形式以及防浪费组织实施中的违规行为作出细化规定。法令第26条第5款规定,负有赔偿义务者未按期足额缴纳赔偿款的,主管机关将强制从其收入中扣减所欠金额。

扣减标准为每月实发工资的20%,计算基数为扣除强制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扣减持续进行,直至收回全部赔偿款。越南社会保险门户网站说明,第26条第7款b项要求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与社会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对已退休但未履行完义务者,由机关负责人与社保机构配合,每月从其退休金中扣减20%。

法令同时收紧与财务义务相关的人事管理流程。机关、组织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尚未完成浪费赔偿义务的干部、公务员和职员在办理调动、辞职或退休手续前补足欠款。对在赔偿决定颁布前已退休的人员,原主管机关负责人可直接依据监察、检查、审计结论作出赔偿决定,不受纪律处理决定或纪律处理委员会评估结果的约束。

在强制措施之外,法令也规定了经济困难者的分期与暂缓安排。赔偿金额在1500万越南盾以上并能证明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期限最长12个月;贫困户、近贫困户或正在治疗危重病者最长可延至24个月。正在住院治疗、属于贫困户或近贫困户、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因调查被羁押的人员,可获暂缓缴纳,一般不超过6个月,女职工可暂缓至法定产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