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4日上午继续第二届会议议程,听取《海洋与海岛资源环境法(修订)》和《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两项法律草案的呈文。司法部长黄清松代表政府作呈文说明,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任阮清海随后作审查报告。
根据呈文,环保法修订草案共3条,修改补充171条中的78条,新增第72a条和第139a条两项条款。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估(ĐTM)方面将环境标准组从3组减为2组,项目分类从4类减为3类:高环境风险、有环境风险、低环境风险;同时大幅削减须做环评的对象,增加免做环评的对象,并将部分对象转为环境登记。环境许可证方面,草案大幅减少须持证对象,从“事前审查”转向加强“事后检查”,简化许可内容和档案,延长部分对象的许可证期限,并向地方下放许可权。
在环境质量管理方面,草案针对空气环境保护补充污染预报、排放清单、低排放区等规定,并明确地方在调控使用化石燃料交通工具方面的责任;补充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辖区内环境污染的责任。草案还调整环境现状报告的编制、提交和公布时间,以配合数据更新进度。
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表示赞同修法的必要性,并评价草案在削减环评和环境许可证对象(减少90%)以及向省、乡级人民委员会下放权限方面是突破性改革。但委员会建议补充中央监督机制和替代管理措施,避免管理松懈,并明确地方首长在发生环境污染时的责任具体化机制。
在生活固体废弃物分类方面,审查机构建议规定强制实施分类的期限,考虑允许地方根据现有焚烧设施条件灵活分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并颁布全国统一的经济技术定额框架。草案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规定的路线图决定组织、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固体废弃物分类工作,并须符合地方实际条件。
委员会还就环评对象条款提出意见,认为这是纠正“重事前审查、事后检查效果不佳”的重要改革规定,但建议仔细审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内二级项目免做环评的规定,排除废气排放量大、产生危险废物或进口废料的项目。委员会指出,“主要在执行阶段有不良环境影响风险”这一新标准尚未得到具体定义和解释,会给确定须环评项目带来困难,建议起草机构在草案中具体规定。
此外,委员会建议研究补充在国家数据库基础上公开环境监测单位能力的规定,考虑交由行业协会独立监督,对故意干扰自动监测站软件伪造数据(如近期发生的情况)的单位严肃处理并禁止从业,并规定监测数据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委员会还建议补充从源头控制整个数据链的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责任,并在国家管理、行政处罚及必要时刑事调查中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