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繼續第二屆會議議程,聽取《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和《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兩項法律草案的呈文。司法部長黃清松代表政府作呈文說明,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海隨後作審查報告。

根據呈文,環保法修訂草案共3條,修改補充171條中的78條,新增第72a條和第139a條兩項條款。草案在環境影響評估(ĐTM)方面將環境標準組從3組減為2組,項目分類從4類減為3類:高環境風險、有環境風險、低環境風險;同時大幅削減須做環評的對象,增加免做環評的對象,並將部分對象轉為環境登記。環境許可證方面,草案大幅減少須持證對象,從“事前審查”轉向加強“事後檢查”,簡化許可內容和檔案,延長部分對象的許可證期限,並向地方下放許可權。

在環境質量管理方面,草案針對空氣環境保護補充汙染預報、排放清單、低排放區等規定,並明確地方在調控使用化石燃料交通工具方面的責任;補充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轄區內環境汙染的責任。草案還調整環境現狀報告的編制、提交和公佈時間,以配合數據更新進度。

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表示贊同修法的必要性,並評價草案在削減環評和環境許可證對象(減少90%)以及向省、鄉級人民委員會下放權限方面是突破性改革。但委員會建議補充中央監督機制和替代管理措施,避免管理鬆懈,並明確地方首長在發生環境汙染時的責任具體化機制。

在生活固體廢棄物分類方面,審查機構建議規定強制實施分類的期限,考慮允許地方根據現有焚燒設施條件靈活分為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兩類,並頒佈全國統一的經濟技術定額框架。草案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政府規定的路線圖決定組織、家庭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固體廢棄物分類工作,並須符合地方實際條件。

委員會還就環評對象條款提出意見,認為這是糾正“重事前審查、事後檢查效果不佳”的重要改革規定,但建議仔細審查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內二級項目免做環評的規定,排除廢氣排放量大、產生危險廢物或進口廢料的項目。委員會指出,“主要在執行階段有不良環境影響風險”這一新標準尚未得到具體定義和解釋,會給確定須環評項目帶來困難,建議起草機構在草案中具體規定。

此外,委員會建議研究補充在國家數據庫基礎上公開環境監測單位能力的規定,考慮交由行業協會獨立監督,對故意干擾自動監測站軟件偽造數據(如近期發生的情況)的單位嚴肅處理並禁止從業,並規定監測數據可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委員會還建議補充從源頭控制整個數據鏈的規定,確保監測數據客觀、真實、完整、可追溯責任,並在國家管理、行政處罰及必要時刑事調查中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