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人体组织与器官捐献移植法》修订草案。卫生部长陶红兰(Đào Hồng Lan)表示,草案已最大限度吸收国会代表和民众意见,并强调立法须契合越南文化、心理与情感特点。她将这一领域描述为涉及医学、法律、社会道德与社会文化,并特别涉及犯罪预防的敏感范畴。
陶红兰介绍,草案延续现行法律关于登记捐献年龄的规定,即登记者须年满18岁。对未满18岁者,草案明确只允许捐献卫生部目录内的可再生组织,例如造血干细胞和外周血淋巴细胞,且须满足严格条件;绝对禁止从18岁以下在世者身上摘取不可再生组织或身体器官。
在加强管控方面,草案将禁止行为从现行法律的10类增至21类,为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组织、器官摘取移植中的滥用和利用行为提供依据,医疗机构同样受这些禁止条款约束。草案还新增禁止从胎儿摘取身体器官,以及禁止运送、组织或为越南人出境或外国人入境违规捐献、移植人体器官提供便利。
草案补充了脑死亡与循环死亡判定委员会及判定程序的规定,要求其独立于治疗和捐献动员、器官摘取移植工作。陶红兰称,越南自2007年起对脑死亡判定设有严格法律要求,须完成8项临床标准和5项辅助检查标准,并在至少12小时内实施3次,越南因此被认定为世界上规定第四严格的国家。
草案还规定,在世捐献者在任何时间行使拒绝权时,均不得摘取其身体器官,这一规定适用于组织和身体器官捐献。对在世可再生组织捐献者的咨询须独立进行,尤其针对未满18岁者;咨询须以儿童本人同意为最高和首要基础,且咨询者不得是已实施检查、诊断并决定患者须移植组织或器官的人员,以减少利益冲突。
陶红兰表示,捐献与移植协调将通过国家数据库系统确定,确保可追溯,并保障公开、公平,不因年龄、性别、地区、民族而区别对待,最重要的因素是医学指标的协调。她强调贯穿草案的原则是扩大捐献机会以挽救生命,但不以捐献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为代价,尤其不得为强迫、欺骗或利用行为提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