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在全体会议上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与获取法》修订草案。林同省国会代表郑氏秀英(Trịnh Thị Tú Anh)在会上提出,草案虽已大幅收窄未成年人捐献范围,但仍须明确未成年人本人反对意见的法律效力。
据郑氏秀英介绍,草案起草机关已调整相关条款:只有年满18岁者方可登记捐献组织、器官及遗体;对未满18岁的在世者,仅保留一项范围极窄的例外,即当没有合适的成年捐献者时,可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且须取得父母书面同意。她表示,与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显著缩小未成年人捐献范围,并补充了必要保护措施。
郑氏秀英认为,父母的同意是必要条件,但不能当然取代儿童本人的意愿。她援引2015年《民法典》及世界卫生组织(WHO)第4号指导原则指出,从在世未成年人身上获取组织用于移植只应在极窄的例外情形下考虑,且未成年人的反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优先于父母或其他任何一方的同意。她建议补充规定:对未满18岁者须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作出解释与咨询,只要本人反对,即使已有父母书面同意,也绝对不得获取其组织。
针对未成年人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的组织、器官获取,草案规定在取得代表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实施。郑氏秀英援引WHO第1号指导原则称,从死者身上获取组织须同时满足依法取得同意、且没有证据表明死者生前曾反对两项条件。她提出,未成年人尚无捐献登记权,并不等于其生前表达的反对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建议补充规定:只要有依据确认未成年人曾表达反对意愿,就绝对不得获取其组织、器官。
郑氏秀英表示,器官和组织捐献是高尚的人道行为,但其人道价值不仅在于为受捐者带来生存机会,也在于捐献者的自愿和受保护权利。她认为,对未成年人,法律须同时确保两个目标:在确有需要时不关闭救治患者的机会,也不让救人的目的成为削弱儿童保护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