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在完善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法令草案时提出,碳市场试点运行期间出现的违规行为同样应受到处罚,不能因处于试点阶段而免于责任。该部在提交政府成员的吸收解释报告中明确,对涉及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碳信用的违法行为须适用处罚条款。
这一立场回应了工商部部长的建议。工商部方面提出,应考虑对试点阶段的内容(如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相关规定)暂不设处罚。农业与环境部则认为,试点是国内碳市场发展路线图中的一个阶段,已由第06/2022/NĐ-CP号法令及相关修订法令作出规定。
农业与环境部指出,到2028年底为止的试点期内,法律已明确市场参与组织和个人——包括排放配额、碳信用交易主体及交易支持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自法律规定产生时起即具强制性,不取决于市场是否处于试点阶段。该部在报告中写道,若对全部试点内容都不设处罚,将对已由法律规定义务的违规行为缺乏制裁,影响国家管理效力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草案同时对排放数据失实设定了量化门槛。据农业与环境部的说明,基层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和减排报告中,排放总量或减排总量偏差低于10%的行为适用第46条第1款a项,偏差达到10%及以上则适用第46条第3款a项。该部称,这一门槛是应工商部要求明确“准确、完整”判断标准后作出的调整,以避免检查人员仅凭个人经验评估导致适用不一。
在碳信用与排放配额交易方面,草案第4条调整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以卖出均价与买入均价的差额乘以售出数量,扣除内部交易量(如有)及应缴税费等财政义务后确定。农业与环境部表示,这一算法使处罚依据更透明,符合碳市场交易特点。
农业与环境部称,草案已获政府成员100%通过,相关意见均已吸收解释,因此建议政府不再重新征求意见并尽早颁布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该部还表示,涉及试点期权利义务及处罚或免责的具体问题,将在指导《环境保护法》的文件中规定,预计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生效后(预计自2027年3月1日起)提交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