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塔省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已对一名杂货店员工立案起诉,指控其涉嫌偷窃店主钱财。嫌疑人阮氏P.V.(2008年生,寓居美德西乡)被以《刑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偷窃财产”罪立案起诉,并受到禁止离开居住地和暂缓出境措施。
案件源于店主此前的报案。10月30日,美德西乡公安接到黎氏M.H.(1973年生,寓居美安邑)的报案,称其经营的杂货店丢失钱款。H.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受雇在店内帮忙卖货的P.V.有从柜子抽屉里取钱的行为。
在公安机关核实并工作过程中,P.V.供认从2026年7月初至10月27日多次偷取H.的钱款,总额约1.3亿越南盾。每次取走80万至300万越南盾,用于个人目的。乡公安已收回用赃款购买的两枚戒指和两部手机。
同塔省公安厅刑事警察调查机关表示,将继续依法调查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