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颁布第181号议定,规范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代表及监事的管理与使用。议定适用于按《企业法》认定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持股不超过50%注册资本或表决权股份总额的企业。适用对象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成员理事会主席、公司主席、成员理事会成员、总经理或经理(聘用情形除外)、监事,以及国家在持股超过50%和不超过50%企业中的资本代表。

议定第34条列出管理人员和资本代表不得辞职的情形。据民智报梳理,正在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机密等重要任务,且尚未完成、需本人继续承担的人员,若辞职将严重影响单位交办任务,不得辞职。正在接受有权机关检查、监察、审计或调查期间的人员,同样不得辞职。

不得辞职的情形还包括:被有权机关结论为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蜕化,“自我演变”“自我转化”;违反党员不得从事的规定;违反示范责任,引发舆论不满,损害本人及所在机关单位声誉;被结论违反政治标准规定,达到须免职程度。若下属企业或直接下级发生腐败、浪费、消极问题并造成非常严重后果,但尚未达到纪律处理程度,或作为负责人导致严重矛盾、失去团结,亦属不得辞职之列。

议定同时规定可以辞职的情形:本人认为领导管理能力有限或不再有足够威信完成任务;按规定信任投票中获超过50%低信任票;有其他正当个人理由;作为负责人导致下属或直接下级发生严重腐败、浪费、消极问题但未达纪律处理程度。此外,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有政治品质和道德生活方式违规引发舆论不满并损害本人及企业声誉的,也在可辞职范围内。

议定还规定,管理人员因配偶、子女违法或陷入社会弊病引发舆论不满、损害本人及企业声誉,或放任他人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被考虑辞职,但能证明本人不知情的情形除外。不敢作为、不敢担责、推诿回避职责并造成非常严重后果和不良舆论的,同样可被考虑辞职。除上述情形外,有权层级可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国家资本代表卸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