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处:审查调整处罚措施,严惩故意生产假冒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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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处:审查调整处罚措施,严惩故意生产假冒商品行为

常驻书记处陈晋秀已签署发布书记处第207号结论,关于继续执行书记处2019年第30号指示,加强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领导和国家管理责任。

一些干部还包庇、协助生产、走私假冒商品和违禁品

结论明确指出,在执行第30号指示五年多后,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领导和国家管理取得了许多积极变化。

但仍存在一些局限和弱点。例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机制和执行制度尚不全面、不完善。

各部委、行业、地方和职能机构的职责和协调机制尚未明确界定;一些内容未能跟上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等新领域发展的实际。

一些地区、单位,特别是跨部门组织的国家管理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甚至出现在医疗、保健、食品、老年人和儿童必需品等领域,引起社会不满。

一些地方的国家管理松懈,导致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和违禁品的活动公开进行,规模大、时间长...

结论指出,导致上述局限和弱点的部分原因是一些党委、党组织、政府、国家管理机构不够坚决,未能充分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责任、作用和意义...

一些国家管理机构的干部还包庇、协助生产、走私假冒商品和违禁品...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实现强劲、实质性的转变

书记处要求紧急审查,全面、及时地将党的新主张和方向制度化,纳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和相关专业法律文件...

集中审查,明确政府、各部委、中央机构以及省、乡级地方政府、政治-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权限和责任。

这项工作基于大力推进分权、授权,与各级执行能力相适应,同时加强检查、监督工作;明确各机构、组织、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紧急完善与数字环境、特殊交易(特别是跨境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绝对安全和保密。

明确规定企业在确保产品、商品来源可追溯方面的责任,以透明化市场,特别是在满足人民基本需求方面;防范假冒、仿冒、来源不明、质量低劣的商品...

审查、建立、完善产品、商品、服务质量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及时公开信息,向企业和企业协会宣传,以便掌握和执行...

发挥政治-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和人民在监督、提供关于产品、商品、服务质量、生产、销售假冒、仿冒、违禁品等行为信息方面的作用。

建立支持、接收和处理消费者与经营组织、个人之间争议的机制,朝着快速、简便、便利的方向发展。

加强应用简化司法程序,鼓励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解决企业、经济组织之间以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

书记处要求审查、调整制裁和处罚规定,严厉处理故意生产、走私假冒、仿冒、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大规模商品,影响人民健康和生命的行为,确保高度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书记处还责成各省、市委,各机构严厉处理有腐败、消极、包庇或协助违法行为行为的干部和公务员,在地方和单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实现强劲、实质性的转变。

(编译:李程 越南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uoi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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