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议定,自10月16日起施行,修订补充关于黄金经营活动管理的第24/2012/NĐ-CP号议定。新议定将当日黄金买卖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门槛从2000万越盾下调至500万越盾,降幅为四倍。按现行金价折算,500万越盾约合0.3钱黄金。
根据修订后的第4条第10款,客户当日购买、出售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盾及以上,须依照非现金支付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完成结算。此前第232/2025/NĐ-CP号议定规定的门槛为当日2000万越盾及以上。
新议定同时调整珠宝首饰类黄金的生产、加工和买卖管理:该类活动不再列为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但从事此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仍须遵守产品质量、标准计量、商品标签、明码标价、发票凭证、税务、消防、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反洗钱等规定。
议定还取消了第24号议定中关于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的若干规定。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签发的珠宝首饰黄金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从事该生产的条件;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新发、补充申请,国家银行将停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原料黄金进出口方面,与外国伙伴签订加工合同、从事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可获考虑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进口量须与加工合同及产品出口需求相符。外资企业则由越南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合同履行或出口情况,按年审核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证。企业须建立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存储进口原料黄金的进出口、买卖、使用和库存数据,并按规定连接、提供给国家银行。
议定还补充了相关部门职责:越南国家银行负责检查金条生产经营及黄金进出口活动;科技部负责制定并公布珠宝首饰黄金和金条的国家标准,同时检查管理流通中黄金的质量和计量。10月16日前已签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原料黄金暂进复出许可及进出口限额,继续有效至期限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