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检验服务经营条件、检验机构及排放检验设施的新规定

关于机动车检验服务经营条件、检验机构及排放检验设施的新规定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89/2026/NĐ-CP号法令,规定了机动车检验服务的经营条件、检验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以及机动车的使用年限。

该法令根据经第118/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的第36/2024/QH15号《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第40条和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对机动车检验服务的经营条件、检验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以及机动车的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

第89/2026/NĐ-CP号法令中关于机动车检验服务经营的一般条件

符合本法令、国家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检验设施(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机构技术标准)的规定,并经过组织评估符合国家检验机构技术标准。

如果尚未有组织评估检验机构,或有组织评估但未能满足检验机构的评估需求,则必须由省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检查确认检验机构符合国家检验机构技术标准。

在建设和运营检验机构时,需具备建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连接和道路接入;遵守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防火灭火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第89/2026/NĐ-CP号法令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条件

关于机动车检验服务经营条件、检验机构及排放检验设施的新规定

面积条件: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场地是布置机动车检验相关工程的同一地块,其最小面积规定如下:

a) 对于仅有一条I类检验线的机动车检验机构:1,250平方米;

b) 对于仅有一条II类检验线的机动车检验机构:1,500平方米;

c) 对于仅有一条综合检验线(I类 + II类)的机动车检验机构:1,500平方米;

d) 对于有两条检验线的机动车检验机构:2,500平方米;

đ) 对于有三条及以上检验线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从第三条起每增加一条检验线,面积相应增加:625平方米。

如果机动车检验机构与车站、休息站共同布置,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检验车间必须符合国家检验机构技术标准的规定。

人力资源条件:

必须至少有2名检验员从事机动车检验的专业工作,其中至少包括:1名检验机构领导为检验员,以及1名检验部门领导为具有至少60个月检验工作经验的检验员。

排放检验设施的条件

关于面积,法令规定: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检验区域的最小面积为10平方米,对应1台排放测量设备。

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检验区域有2台及以上排放测量设备的情况,每台设备额外增加的面积相应为5平方米。

如果排放检验区域的面积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维护、修理活动共用,则不得妨碍车辆的移动和检验员的操作。

关于人力资源:

必须至少有1名检验员持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检验专业证书。

此外,法令还明确了机动车使用年限的确定方式如下:对于货运汽车(卡车)、专用货运汽车(专用卡车),自生产年份起25年。

对于允许载客9人及以上(不包括驾驶员)的载客汽车、幼儿园校车、学生校车、带发动机的四轮货车,自生产年份起20年。

对于带发动机的四轮载客汽车,自生产年份起15年。类似机动车的车辆使用年限适用上述各类机动车的标准;确保符合各类类似车辆的功能和用途。

基于机动车检验数据库汇总的已过使用年限车辆清单,用于巡逻和检查工作。

第89/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编译:李程 越南网;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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