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布赖特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黄世友在4月4日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与胡志明市国家大学联合举办的关于胡志明市特别城市法草案咨询研讨会上表示:“即使被授予广泛权力,如果不重振敢想敢干的精神,城市仍难以实现突破。”
据黄博士介绍,过去十年间,胡志明市并不缺乏特殊机制,但政策尚未形成明显的增长动力,甚至城市的角色和贡献呈下降趋势。
他引用数据指出,2001年,东南部地区占全国GDP的37.6%,目前降至31.1%;而红河三角洲地区从约25%上升至领先地位。20-25年前,胡志明市地区(包括巴地-头顿、平阳旧区)贡献了约50%的预算收入,现在仅剩约三分之一。

这一趋势也体现在应用特殊机制的各个阶段。2017年颁布第54号决议时,胡志明市地区约占全国GDP的27%;实施5-6年后,比重降至24.5%,到2020年降至23.1%。
联系革新初期阶段,黄世友博士认为胡志明市曾因灵活做法、“突破”不适宜的约束而实现强劲增长。“特别城市法或放宽制度框架只是必要条件,问题在于实施方式和实际运作机制,”他说。
据这位专家介绍,关键点在于“非正式制度”——系统实际运作的方式,从机构间的协调、事务处理到敢干精神和执行中的灵活程度——可能占创新动力的80%。
黄博士指出,如果仅完善纸上规定而不改变运作方式,效果将受限。因此,在制定法律的同时,胡志明市需要重振执行团队中的主动、敢想敢干精神。
“假设胡志明市拥有像新加坡那样的权力,如果实施方式不改变,我仍会担忧,”他说,并提到城市已历经第54号、第98号决议等多种机制,但尚未实现明显突破。

持相同观点,阮必成大学博士黄清田认为,为使法律发挥效力,需瞄准目标:城市必须“被允许做、能够做并敢于做”,同时快速、创新且有效地实施。
据他介绍,法律草案需设计机制,使胡志明市能主动实施具体任务,甚至针对现行法律未涉及的内容颁布规定。然而,权力必须伴随执行能力和责任,因此需要保护干部特别是直接决策者的机制。
黄清田博士强调,当前瓶颈在于组织实施环节,当方针、基本方向已明确时。因此,草案需补充支持工具,如规划、创建发展空间、区域联动,同时允许城市在新领域主动作为。
在财政方面,他提议增加财政自主权,允许胡志明市主动收支、应用特定收费项目并使用债券、基础设施基金等融资工具。
此外,需在公私合作中实现突破,扩展至数字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和新领域,以及创新融资机制。城市还需在组织架构、薪酬政策上更主动,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政治局已同意胡志明市制定特别城市法,类似于首都法。城市预计在4月完成草案,随后在5月至6月组织研讨会、征求意见,然后于2026年底提交第十六届国会审议。
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孟强介绍,城市不仅止于补充特殊机制,而是旨在将政策法律化至最高水平,足以释放资源并创造新增长动力。
胡志明市确定了制定法律时的三项原则。第一,根据“地方决定-地方执行-地方负责”方针,授予全面自主权。第二,将尚无法律框架的实际问题法律化,如地下空间管理、公共资产、城市铁路、金融中心发展、人才吸引。第三,将特殊机制制度化,将城市的独特优势转化为法律规定以发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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