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越南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颁布了关于执行党章的第20号规定,共46条。
规定政治局试点指定各党委的书记、副书记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局试点指定中央党机关、政府、国会、祖国阵线、中央团体的党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中央委托政治局、书记处规定关于党委常务委员会的集体组成及分级,授权给党委常务委员会包括:
中央党机关、政府、国会、祖国阵线、中央团体、各部委、中央机关、组织的基层党组织的直接上级党委,省级党机关。
省级人民委员会执行党委、党委常委会的一些具体任务,以执行同级党委、党委常委会及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
中央直属党委可在党章框架内试点一些新的组织模式、工作方法,并在实施前须报告政治局同意指导方针。
第20号规定还明确了批准选举结果、增补、调动、指定党委委员及退出党委,包括新成立、拆分、合并、合并党委、支部的地方。
据此,在党委任期内,如果组织发生变化,如新成立、拆分、合并、合并,则直接上级党委根据党章指定党委、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在新成立、拆分、合并、合并的地方,试点由直接上级党委常务委员会指定下级党委检查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
指导建设或补充任务以适应需要,且党委的第一个任期不一定为5年。
新成立、拆分、合并、合并的党委、支部的下一个任期根据政治局规定举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任期的计算方式根据书记处的指导。
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规定
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第20号规定明确指出,党的组织体系与国家行政组织体系相对应。
党的组织体系按乡级行政单位(包括乡、坊、特区)、省级、市级和中央级组织。这是党的基本组织体系,具有各级和全党全面领导职能。
政治局决定成立并决定中央直属的中央党机关、国会、政府、祖国阵线、中央团体的党委的职能、任务、组织机构。
中央组织部协助政治局、书记处管理活动,指导组织和专职参谋、协助中央直属党委的机构编制。
中央直属党委包括根据政治局决定,相应于工作领域和政治任务的机关、组织、部委、单位、企业的党组织。
随着这一规定的颁布,中央允许试点在乡、坊、特区基层设立非国有企业区块党委,根据书记处规定和中央组织部指导。
中央委托政治局、书记处领导、指导各级党委、党组织、专职参谋、协助党委的机构、干部、党员组织贯彻、执行党章执行规定,与行政单位安排、政治体系组织机构同步进行。
中央要求研究、指导在党组织、机关、单位的活动中实施数字化转型。
同时,还有关于方法、流程、程序和业务的问题,以具体化党章的规定,适应当前党的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编译:Eric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05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