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规:增强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党纪执行中的权力

中央新规:增强中央检查委员会在党纪执行中的权力

总书记、国家主席苏林签署颁布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的检查、监督和纪律工作的第21号规定。

补充各级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新规定补充了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原则、任务和职权。

具体而言,当需要补充检查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何缺额相对于已批准的人事方案时,党委常委会执行人事推荐程序并报告上级党委常委会以审议、决定(无需请示方针)。

更换检查委员会主任时,需与上级检查委员会交换意见,报告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然后推荐补选主任。

同时,有权连接国家机构在银行、证券、财产登记、土地、税务、监察、审计、起诉、审判、执行判决等领域的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以服务于检查、监督工作。

访问、使用数据库需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执行。

在进行检查、监督工作时,可使用录音、录像、封存档案、文件、要求职能部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暂缓出境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措施。

关于录音、录像等新措施的应用,将由书记处详细规定在执行指南中。

根据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有23至25名委员(其中2至3名为兼职委员),其中不超过三分之一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中央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包括主任和副主任,副主任人数由政治局决定。

省、市党委检查委员会有11至13名委员。河内市委、胡志明市市委检查委员会有13至15名专职委员(由党委决定)。

中央机关党委、政府党委、国会党委和祖国阵线党委、中央团体党委的检查委员会有9至11名委员。

政府党委检查委员会有11至13名委员。专职委员有2至3名副主任和若干委员,政府党委检查委员会有3至4名副主任,常务副主任为党委委员。

中央军委检查委员会有11至13名委员(由中央军委决定)。公安部党委检查委员会有11至13名委员(由公安部党委决定)。

关于乡、坊、特区党委检查委员会,有3至7名专职委员(由党委决定)。

增强中央检查委员会的权力

规定增强中央检查委员会在执行党员违纪纪律方面的权限。

具体而言,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对基层以上党员、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形式。

对省委、市委及中央直属党委的委员(包括现任和退休的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属于政治局、书记处管理范围但非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干部党员进行批评、警告、撤职。

此外,更明确规定了常委会、上级党委及省委、市委、中央直属党委检查委员会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的权限。

规定补充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诉处理原则和内容。

若投诉人被邀请(两次)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工作,有权处理投诉的党组织记录在案,不予审议、处理投诉,存档结案。

规定明确指出不处理正在由有权机关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结论需明确针对每项错误投诉、无依据投诉、证据不足无法结论的投诉、正确但有缺点的投诉、正确且有违规的投诉。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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