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为县修路,追债10年未果:该如何解决?

国家机关必须尊重并执行判决

涉及为县修路、追债10年未果的案件,律师黄翠琼(岘港市律师团)表示,2013年《宪法》规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必须得到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和严格执行。尽管乡人民委员会和乡项目管理委员会是特殊主体,但以“没有钱”“省里尚未安排预算”等为由,并非拒绝执行判决的依据。

国家机关是受财政保障执行判决的对象之一。因此,企业可以向执行判决机关、乡人民委员会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明确乡级在财政使用方面的责任。具体而言,承包商可以要求乡人民委员会采取财政措施,如:要求过错方履行义务;使用自筹资金、专项经费、年度活动经费、收支结余等。如果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无法偿还债务,则继续要求地方财政保障执行判决。若乡级拖延或不办理财政保障手续,企业有权投诉乡人民委员会不遵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建议有权机关对拖延执行、不执行判决的机关负责人进行纪律处分。

考虑项目立项过程中违规的个人责任

据琼律师分析,在上述案件中,企业与国家机关——投资方签订合同,因此首先有义务付款的主体仍是国家机关或其权利、义务继承机关。然而,如果在检查、监察或调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立项、审批、批准时未平衡资金,或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决策,给国家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则根据性质、程度和后果,相关个人可能受到纪律处分、承担过错方的赔偿责任,或如构成犯罪则承担刑事责任。

越南为县修路,追债10年未果:该如何解决?

与此同时,律师谢光统(多乐省律师团)分析说,当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必须执行。胜诉方应提交申请至民事执行机关要求执行。被执行方有责任根据执行决定履行义务,无论其为个人还是机关、组织。国家机关更应彻底执行。

要求彻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

2026年初,政府总理下发指示,要求严格遵行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判决执行法。总理要求各省市绝不允许出现“三不”现象:不参与诉讼;不同意判决、裁定时不上诉;判决、裁定生效后不组织执行。落实上述指示,嘉莱省人民委员会已发文要求各单位、部门及地方彻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同时考虑对拖延执行判决的组织和个人以及负责人的责任进行处理。

(编译:张悦;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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