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数百亿资金,施工却如细流
根据监察结论,其中一项最严重的违规是合同预付款的管理和使用。截至2022年底,承包商已先后两期收到预付款,总额超过2870亿越南盾。
尽管从预算中获得巨额资金,施工单位却没有相应的验收工程量。2022年底的首期结算款仅有50多亿越南盾。全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大多自2023年起才有所进展。
省监察部门认定,投资方(原交通厅,现建设厅)缺乏深入、细致的监督,未严密关注承包商是否合规、高效地使用预付款。
为给延误找借口,承包商和投资方多次以征地清拆受阻和回填用砂短缺为由申请延期合同。然而,监察结果却显示事实恰恰相反。
早在2022年底和2023年初开工时,政府已完成将95%至100%的净地移交给承包商。甚至在该阶段,区域内商业砂矿仍正常运营,材料单价较低,但承包商却拒绝施工。
监察机构明确指出,承包商拖延路基填筑工程量,将其推迟至2024-2026年(此时材料价格高涨、砂矿开采权已到期),这完全是承包商的主观过错。
同塔省监察部门也指出,施工延误中,许多早期标段仅配备2至4名人员,甚至根本没有组织施工。
例如第17号标段,承包商擅自停工长达462天,其中一次停工超过一年(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又如第15号标段,虽然于2022年7月已接收95%的场地,但承包商却在半年后才开始施工。
不调整价格,因过错在承包商
面对材料价格波动,承包商曾建议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请求调整原单价。然而,同塔省监察部门驳回了这一请求。
给出的理由是,该条款仅在双方无主观过错时适用。而该项目已获得大额预付款,净地也已提供,但承包商未在有利时机完成路基施工,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属于其自身过错,应自负其责。
省监察部门建议同塔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请有权机关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追究相关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同时要求坚决收回逾期或涉嫌挪用的预付款项,归还国家预算。
此外,为确保项目后续投入使用,同塔省监察部门还建议省主席考虑并按规定批准延长施工工期,因为目前工程剩余任务量仍较大(超过42%),难以在2026年内完成。
同塔省857号省道(国道30至845号省道段)工程总投资超过2.18万亿越南盾,实施期为2021-2026年。路线全长近45公里,旨在完善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便利货物流通,促进同塔省及同塔梅次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编译:李程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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