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取數百億資金,施工卻如細流
根據監察結論,其中一項最嚴重的違規是合同預付款的管理和使用。截至2022年底,承包商已先後兩期收到預付款,總額超過2870億越南盾。
儘管從預算中獲得鉅額資金,施工單位卻沒有相應的驗收工程量。2022年底的首期結算款僅有50多億越南盾。全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大多自2023年起才有所進展。
省監察部門認定,投資方(原交通廳,現建設廳)缺乏深入、細緻的監督,未嚴密關注承包商是否合規、高效地使用預付款。
為給延誤找藉口,承包商和投資方多次以徵地清拆受阻和回填用砂短缺為由申請延期合同。然而,監察結果卻顯示事實恰恰相反。
早在2022年底和2023年初開工時,政府已完成將95%至100%的淨地移交給承包商。甚至在該階段,區域內商業砂礦仍正常運營,材料單價較低,但承包商卻拒絕施工。
監察機構明確指出,承包商拖延路基填築工程量,將其推遲至2024-2026年(此時材料價格高漲、砂礦開採權已到期),這完全是承包商的主觀過錯。
同塔省監察部門也指出,施工延誤中,許多早期標段僅配備2至4名人員,甚至根本沒有組織施工。
例如第17號標段,承包商擅自停工長達462天,其中一次停工超過一年(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又如第15號標段,雖然於2022年7月已接收95%的場地,但承包商卻在半年後才開始施工。
不調整價格,因過錯在承包商
面對材料價格波動,承包商曾建議適用’情勢變更’條款,請求調整原單價。然而,同塔省監察部門駁回了這一請求。
給出的理由是,該條款僅在雙方無主觀過錯時適用。而該項目已獲得大額預付款,淨地也已提供,但承包商未在有利時機完成路基施工,由此產生的價格波動風險屬於其自身過錯,應自負其責。
省監察部門建議同塔省人民委員會主席提請有權機關考慮違規行為的性質和程度,追究相關個人和集體的責任;同時要求堅決收回逾期或涉嫌挪用的預付款項,歸還國家預算。
此外,為確保項目後續投入使用,同塔省監察部門還建議省主席考慮並按規定批准延長施工工期,因為目前工程剩餘任務量仍較大(超過42%),難以在2026年內完成。
同塔省857號省道(國道30至845號省道段)工程總投資超過2.18萬億越南盾,實施期為2021-2026年。路線全長近45公里,旨在完善區域交通基礎設施,便利貨物流通,促進同塔省及同塔梅次區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