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庭上,叶黄日先生(代表其本人及富国岛受委托居民权益的代表)要求法院撤销由富国特区人民委员会(安江省)颁布的所有土地收回决定,包括第5713、5719、5720、5717、5726、5725和2227号土地收回决定,总面积达1081.47平方米。
此外,他还要求撤销富国特区人民委员会(安江省)于2026年3月16日至4月16日签署的关于补偿、支持及重新安置的第2090、2084、2083、2086、2077、2078和857号详细方案。
据叶黄日先生称,上述决定的签发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他不认同详细补偿、支持和重新安置方案中的补偿价格。
上述各户的土地系开垦而来,稳定使用。职能部门未及时通知收地,且按地段位置确定的补偿地价也不尽合理。
经审查案卷,审判委员会认定,富国特区人民委员会按照2013年《土地法》和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完整实施了召开居民会议、发布收地通知、制定测量计划、公开补偿方案草案等步骤。
通知延迟的原因是此前叶黄日先生与各户居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主要以手写文书形式进行,未经过政府机构,未进行登记申报、测量和建立地籍图。
通过发布初步通知、检查和测量土地使用现状,相关单位确认叶黄日先生为当前土地使用者。他也同意在测量记录上签字,因此其权益仍得到保障。
尽管存在延迟,但上述通知属于更新、补充实际数据性质,完全不影响被收地者的权益;并非严重违反程序,不构成撤销收地决定的依据。
至于补偿地价方案,根据规划图,叶黄日先生及委托各户的地块并未直接临街(一类位置)。
因此,富国特区人民委员会按二类位置确定补偿地价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地上财产、建筑的投诉内容,双方代表已同意将继续按照程序进行详细核查和检查。
在此基础上,法院驳回了叶黄日先生及相关个人的全部起诉请求,当事人有权在15日内提出上诉。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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