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葉黃日先生(代表其本人及富國島受委託居民權益的代表)要求法院撤銷由富國特區人民委員會(安江省)頒佈的所有土地收回決定,包括第5713、5719、5720、5717、5726、5725和2227號土地收回決定,總面積達1081.47平方米。

此外,他還要求撤銷富國特區人民委員會(安江省)於2026年3月16日至4月16日簽署的關於補償、支持及重新安置的第2090、2084、2083、2086、2077、2078和857號詳細方案。

據葉黃日先生稱,上述決定的簽發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且他不認同詳細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方案中的補償價格。

上述各戶的土地系開墾而來,穩定使用。職能部門未及時通知收地,且按地段位置確定的補償地價也不盡合理。

經審查案卷,審判委員會認定,富國特區人民委員會按照2013年《土地法》和2024年《土地法》的規定,完整實施了召開居民會議、發佈收地通知、制定測量計劃、公開補償方案草案等步驟。

通知延遲的原因是此前葉黃日先生與各戶居民之間的土地使用權交易、轉讓主要以手寫文書形式進行,未經過政府機構,未進行登記申報、測量和建立地籍圖。

通過發佈初步通知、檢查和測量土地使用現狀,相關單位確認葉黃日先生為當前土地使用者。他也同意在測量記錄上簽字,因此其權益仍得到保障。

儘管存在延遲,但上述通知屬於更新、補充實際數據性質,完全不影響被收地者的權益;並非嚴重違反程序,不構成撤銷收地決定的依據。

至於補償地價方案,根據規劃圖,葉黃日先生及委託各戶的地塊並未直接臨街(一類位置)。

因此,富國特區人民委員會按二類位置確定補償地價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地上財產、建築的投訴內容,雙方代表已同意將繼續按照程序進行詳細核查和檢查。

在此基礎上,法院駁回了葉黃日先生及相關個人的全部起訴請求,當事人有權在15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