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已清算,企业仍占用公共房产
据案件资料,位于胡志明市协平坊27号路17/3号的房产属于公共财产,1994年被确定为国家所有,并交由守德郡公益服务公司管理、使用。
从2003年7月起,守德郡公益服务公司将上述场地出租给H.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到2020年7月6日,出租方制作了合同清算记录,双方未签订新合同。
尽管守德郡公益服务公司多次要求交还房产,但H.B.公司仍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继续管理、使用该公共财产。
为保护公共利益,胡志明市第二区域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H.B.公司自2020年7月6日以来继续管理、使用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并责令其停止对公共财产的非法占有、管理和使用;
同时,要求H.B.公司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交还守德郡公益服务公司,并继续支付场地使用费直至实际归还场地之日,标准为每月超过5800万越南盾,或按有权国家机关在未移交财产期间调整的价格支付。
在法庭上,H.B.公司基本同意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同意交还上述房产,并支付费用至实际交接之时。
该公司表示已支付租金至2026年8月底,并请求法院确认其超过35年来管理、使用、改造该地块并全面履行财政义务的过程,相关总成本近150亿越南盾。
此前,该公司曾两次接近完成按优惠价格购置的手续,但因政策变化而搁置。
H.B.公司表示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以解决相关权益和损失;同时希望能继续办理长期租赁该地块的手续,并承诺如获批准,将依法投资、开发经营。

法院责令返还财产,继续每月支付超5800万越南盾
休庭评议后,合议庭认定,位于胡志明市协平坊33街区27号路17/3号的房产,其来源为:1978年守德县人民委员会将其交给陈文利先生管理、使用。
1986年,陈文利先生根据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第140号决定获准按优惠价格购买,但未完成手续。
1994年,该房产被确认为国家所有,交由守德交通—都市工程与房屋管理公司(即后来的守德郡公益服务公司)管理、使用。
自2003年起,该单位与H.B.公司签订多个租赁合同,供其生产、经营。H.B.公司履行了充分财政义务,并办理申请按优惠价格购买财产的手续。
然而,2019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合同。2020年7月6日,出租方制作清算记录,但H.B.公司未签署,也未交还财产。
因此,H.B.公司继续占有、管理、使用该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合议庭支持了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并按现状将财产交还守德郡公益服务公司的请求。
同时,确认H.B.公司已支付租金至2026年8月底,并应从2026年9月起继续每月支付超过5800万越南盾,直至完成移交。
对于H.B.公司为修葺、改造财产支出的逾150亿越南盾费用,以及因租赁关系产生的损失,该公司如提出请求,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另案起诉。
(编译:Eric;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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