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吸毒瓷盘上检出DNA但无法确定是谁使用
具体来说,据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律师张玉兰称,检察院依据的行为是:“拿起上面有吸管和氯胺酮的白色瓷盘,划了两条线给达使用,划了一条线给妮使用”,据此认定被告武海英与被告阮杜竹芳为共犯,依据不足。
据律师称,海英与其他被告的对质笔录均显示,这些被告是自愿吸毒的,并非受海英支配。
在审问环节,被告阮杜竹芳强调,她从未与海英商量如何组织生日会,如准备食物、饮料或毒品;不知道是谁拿着装毒品的碗、盘,因此不能说海英故意与竹芳共同实施“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罪”。
关于物证和鉴定结论,在现场提取的物证中检测出人的DNA,但因混有多种DNA来源,无法进行个体溯源鉴定。
根据鉴定结论,无法确定是谁最先拿出吸毒工具用于生日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武海英是为聚会准备吸毒工具的人。
各涉案人员供称在聚会中使用了氯胺酮,包括伟、达、妮、丹英。然而,上述人员的检测结果显示氯胺酮呈阴性。
对于被告武海英,其氯胺酮检测也呈阴性,案卷中没有海英的毒品检测结果单。因此,律师建议合议庭退回案卷补充侦查,以查明被告武海英是否犯有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罪。
案件重要环节称不认识同案被告
同样在法庭上,为被告阮庆余辩护的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律师陈郑国龙认为,指控余按照郑阮游(该案中未被逮捕的人)和一个名叫迪的人(身份不明)的指使,将屋内一间房出租作为毒品仓库,缺乏依据。
据律师称,案卷并未显示余知道该房间被租来藏匿毒品。
同案被告韦国明也供称余不知道房间被用来藏匿毒品。被确定为该贩毒网络重要环节的被告陈黄俊则供称不认识余。
此外,职能部门搜查上述房屋时并未缴获毒品。律师认为,用其他地方查获的毒品数量来追究余的责任,难以令人信服。
至于余同意帮韦国明把物品运到别处,律师认为这是普通的帮助行为。余没有收取报酬,也不知道受托运输的物品里面有什么。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5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