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继续审理VN10毒品案中的227名被告。
在法庭上与律师们对答时,检察院代表表示,经过多日审理,各被告的犯罪行为已查明。
据检察院称,律师们与诉讼机关一道开展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工作,为总体预防作出了贡献。特别是,被指定辩护的律师们工作非常负责任。
各被告以不同角色和环节参与
检察院代表认为,每名被告的角色、行为以及加重、减轻处罚的情节已在调查材料和起诉书中明确区分。
在法庭上,各被告和律师还提出了多项从轻情节,如劳动成绩、社会活动和人格,供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考虑。
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的罪名,检察院认定各被告属于共同犯罪,涉及多个环节,角色、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
其中有的被告参与了全部环节;有的被告起指挥、调度作用;也有被告在犯罪过程中只实施了一个环节。
对于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的行为,吸毒活动大多是为两人或以上组织的。有的案件中各被告商议、共同出资;有的案件中被告实施了购买毒品、提供工具、提供场所或播放音乐等行为之一。
检察院认为需要明确分析每项行为,以便各被告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
查明毒品和犯罪资金的‘流向’
据检察院代表称,对案件中各被告刑事责任的认定,不仅依据搜查或当场抓获时缴获的毒品数量。
根据口供、电子证据数据和账户流水信息,调查机关已查明毒品的‘流向’以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资金去向。
在此基础上,诉讼机关证明,除了搜查和当场抓获时发现的毒品数量外,各被告此前还实施了与其他毒品相关的行为。
因此,检察院认为起诉书中确定的毒品数量是有依据的,不一定只处理搜查或当场抓获时缴获的种类和数量的毒品。
针对一些被告和律师提出的对非法买卖毒品罪的被告不适用‘犯罪两次以上’情节的建议,检察院认为,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的被告属于特别严重情形,规定于《刑法》第250条、第251条第3款和第4款。
对于每次实施的行为,如果毒品数量已达到相应条文、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定量标准,检察院认为仍应适用《刑法》第52条规定的‘犯罪两次以上’的刑事责任加重情节。
检察院代表表示,这些是律师和被告在法庭上提出的共同、基本内容,供审判委员会在决定刑罚时审议。
(编译:Ivy;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5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