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议对极其严重和特别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越南建议对极其严重和特别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8月26日下午,人民公安通信局与公安部法制与行政改革、司法局及职能部门联合举办政策媒体座谈会,介绍由公安部主持起草并提交第十六届国会的各法律草案。

座谈会上,起草机构代表、专家和国会代表通报并解答了民众关注的、由公安部主持制定的《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正案)》和《刑法典(修正案)》等项目相关问题。

并非只要有犯罪意图就会被刑事处理

关于《刑法典(修正案)》草案建议扩大到13个罪名的犯罪预备行为刑事责任的问题,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划清一个人仅有犯罪意图与真正进入犯罪预备阶段的界限?

针对上述问题,法制与行政改革、司法局副局长吴德胜上校表示,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刑法典》规定该行为应受刑事处理,目的是在后果尚未发生时及早预防犯罪行为。

这主要针对一些极其严重、特别严重的犯罪。

据吴德胜上校称,若不及时阻止,等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能非常惨烈。

吴德胜举例说,若一群人聚集使用刀、剑、凶器、危险武器,如不及时阻止而演变为杀人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案件,甚至可能具有屠杀性质。

经过实践总结和近期研究,起草机构也发现许多行为需要及早阻止,并应规定予以刑事处理。

具体而言,目前草案将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扩大到13个罪名,集中在若干类犯罪,如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侵犯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罪以及毒品犯罪。

关于区分界限,《刑法典》及现行草案并未规定“一有犯罪意图即受刑事处理”。

这种意图必须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例如准备犯罪工具、手段。

在此基础上,诉讼机关和职能部门才会评估、确定行为以考虑刑事责任。换言之,并非脑中一有意图就会被认定和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此举旨在有助于及早预防犯罪。

关于这一规定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泛化处理的问题,吴德胜上校表示,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限、流程、顺序和严格程序进行评估和处理,而不是仅凭行为就能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移交公安部是否影响独立性?

《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移交给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

不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后,这一权限如何移交?是否担心影响独立性?

吴德胜上校表示,根据现行草案,不组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将移交给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

而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则移交给国防部刑事侦查机关。

吴德胜还表示,在起草过程中,起草机构也考虑到如果将侦查权移交给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当案件涉及侵害司法活动、且由该机关所属人员或相关人员实施时,该如何处理?

关于上述问题,吴德胜上校透露,目前草案中已有针对此类案件的机制,以确保客观性。

“对于此类案件,公安部部长或国防部部长可以移交给其他侦查机关进行调查,以确保客观、独立,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吴德胜强调说。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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