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7日下午,梁三光上将、公安部长向国会提交政府关于《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的呈文。
法案共8章52条,较2015年《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减少21条。其中,删除1章(第四章)和24条,新增2条,保留5条,修改补充48条。
修改补充多项规定
关于修改补充侦查机关规定,部长表示,法案规定侦查机关组织,并授权公安部长、国防部长规定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各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
在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情况下,补充规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职权移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
将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职权移交国防部安全侦查机关。
补充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各侦查机关对根据公安部长、国防部长分工的其他犯罪的侦查权,以解决实际案件,确保客观性。
下一项内容是修改补充关于被赋予开展若干侦查活动任务的机关和乡级公安的规定。
据此,修改补充海关、林检、渔检、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中被赋予开展若干侦查活动任务的机关名称,以符合新的组织架构。
修改补充有关林检、海关、渔检机关任务和职权的规定,方向是仅保留立案起诉权和在7日内开展若干侦查活动的权限。
修改补充关于乡级公安在接收机关、组织、个人提供的信息以分类、确定犯罪举报和犯罪消息时,对违法行为信息分类责任和期限的规定。
第三项内容,部长表示,法案修改补充关于侦查员的规定。据此,修改方向是具体规定各职级侦查员的标准,并授权公安部长、国防部长作详细规定。
完善关于侦查机关首长向侦查机关副首长以及担任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的中级、高级侦查员授权和分工机制的规定。
补充担任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的中级侦查员、高级侦查员在获侦查机关首长、副首长分工处理犯罪消息来源、立案、侦查时的任务、职权和责任。
第四项内容是修改关于刑事侦查活动中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创意和数字化转型的规定。
其中补充关于在刑事侦查组织和活动中应用科学技术、创新创意和数字化转型的原则及相关规定。

建议具体规定人民公安、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
在审查这一内容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明确表示,委员会赞同全面修改该法的必要性。
同时认为,法案内容符合党的主张和路线,确保合宪性、合法性,基本确保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关于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潘志孝表示,委员会建议在本法案中直接具体规定人民公安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和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
此举旨在确保符合国会常务委员会第277号结论、符合法案调整范围,并符合政治局第66号决议以及《国会组织法》的主张,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规定保持一致、同步。
法案预计提交国会本次会议征求意见并通过,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编译:张悦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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