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将其职权移交公安部

越南提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将其职权移交公安部

9月25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版)》草案提出意见。

此前,在第一次非常规会议上,国会已就该法律草案的修订方向提出意见。公安部副部长范世松(Phạm Thế Tùng)上将陈述了政府的呈文。

补充规定被赋予开展部分侦查活动的机关以及乡级公安

据此,法律草案规定,若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职权将移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

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职权将移交国防部安全侦查机关。

政府提议补充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所属侦查机关对其他犯罪的侦查职权,由公安部部长、国防部部长分工,以便在实际中解决案件,确保客观性。

法律草案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修改、补充关于被赋予开展部分侦查活动的机关和乡级公安的规定。

据此,草案修改、补充海关、林检、渔检、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被赋予开展部分侦查活动的机关名称,以符合新的组织机构。

法律草案修改、补充关于乡级公安在接收机关、组织、个人提供的信息后,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分类、认定控告与犯罪举报的责任和期限的规定。

除关于侦查员的规定外,法律草案还补充中级侦查员、高级侦查员在经省级公安侦查警察机关首长授权、分配侦查刑事案件时,担任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的任务、权限和责任。

建议具体规定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

在陈述审查报告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表示,委员会常务建议在法律中直接具体规定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方向是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规定统一、同步。

关于侦查员各职级的标准,侦查机关认为,侦查员是司法职务,不仅需要经过系统培训、具有实践经验,还需要经过检查、筛选机制,在直接执行法律规定的任务和权限前满足准入标准。

因此,委员会常务建议保留关于侦查员各职级具体标准以及首次任命为侦查员时需经考试的规定。

关于授权机制,委员会常务建议政府研究“仅在侦查机关首长缺席时才授权副首长”的原则,即维持现行法律的规定。

对于授权中级、高级侦查员担任乡级公安局长或副局长,审查机关认为需要明确分工与授权之间的界限、地域范围、所执行的任务权限以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责任。

(编译:李程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8553/

赞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1小时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