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有人合买3块甘蔗地,越南芹苴法院判被告付清全部款项

无法证明有人合买3块甘蔗地,越南芹苴法院判被告付清全部款项

近日,芹苴市人民法院就原告 N 某与被告 H 某之间的财产买卖合同(甘蔗买卖)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根据案件摘要,N 某称,2025 年初,他将一批甘蔗卖给 H 某,3 块地的甘蔗以 4800 万越南盾整体出售。

H 某先支付了 300 万越南盾定金。甘蔗收割完后,H 某又支付了 2700 万越南盾,合计已支付 3000 万越南盾,剩余 1800 万越南盾至今未付。

现 N 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H 某支付剩余 1800 万越南盾。

此外,原告确认,H 某收割完甘蔗后,地里还剩下一部分已过收割期的老甘蔗,H 某没有收割,因此他以 200 万越南盾的价格卖给别人,以便整地后种植下一季作物。

因此,N 某同意扣除这 200 万越南盾,只要求 H 某支付 1600 万越南盾。

H 某则称,2024 年 9 月左右,他与另外两人共同购买 N 某的 3 块甘蔗地,总价为 4800 万越南盾。

签约时,每人出资 100 万越南盾作为定金交给 N 某。砍完甘蔗后,他分两次向 N 某支付了 1800 万越南盾。余款应由另外两人负责支付。由于已不欠 N 某,他不同意 N 某的还款请求。

被告提及的另外两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始终缺席,法院未能听取其意见。

一审中,芹苴市第十三区域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支持 N 某的诉讼请求,责令 H 某向 N 某支付 1600 万越南盾。

此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中,芹苴市人民法院认为:H 某声称他与另外两人共同约定砍蔗,但 N 某不承认,并称他只与 H 某交易;H 某也无法证明另外两人参与了与 N 某的交易。

在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H 某提到的另外两人虽经多次依法传唤,但均未到庭,因此无法确定事情是否如 H 某所述。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H 某应当承担根据合同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果 H 某与另外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共同出资履行合同的约定,H 某有权按照各方协议,要求另外两人按其各自份额返还相应款项。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 H 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译:Jon;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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