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监察总署近日公布了关于解决溪玉-王婆合作社(位于河内市安春乡)投诉的监察结论通知,该投诉涉及和平省(旧)良山县人民委员会2007年颁布的强制解散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监察机构建议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撤销良山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强制解散溪玉-王婆合作社的决定。
曾报告“没有足够法律依据”但后来仍予以解散
根据结论,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一在于导致该合作社被强制解散决定的程序。
此前,和平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溪玉-王婆合作社转为为企业。然而,2005年11月3日,良山县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文件,其中认定“没有足够法律依据对溪玉-王婆合作社作出强制解散决定”。
此后,和平省人民委员会继续发文指导。2007年4月4日,良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布第290号决定,强制解散该合作社。
政府监察总署认为,良山县人民委员会以该合作社未转为为企业为由颁布强制解散决定,“不符合2003年《合作社法》第42条第2款”。
结论还指出,对这些遗留问题,责任属于各个时期的和平省人民委员会、良山县人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政府监察总署同时认定,和平省人民委员会要求该合作社转为为企业,不符合当时国家鼓励发展合作社的政策。
解散决定作出后,该合作社提出投诉。
2007年9月,良山县人民委员会主席首次处理投诉,不接受投诉并维持解散决定。政府监察总署评价这一投诉处理“不够客观、不适当”。
2008年2月,和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第二次处理投诉,继续维持原决定。监察结论认定此举也不符合相关规定。
政府监察总署不否认该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曾有违规行为。然而,除延迟1个月13天召开社员大会外,所提及的其他违规行为不属于必须强制解散的情形。许多违规行为已被职能部门发现、处理,合作社也已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两个跨部门检查团都曾建议让该合作社继续运营。结论指出,和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在第二次处理投诉时未考虑这些内容。
约220公顷位于巴维国家公园扩建范围内
监察结论提到的另一个问题是与溪玉-王婆合作社相关的林地面积。
1999年,该合作社获颁超过280公顷林地的使用权证书,包括104公顷造林地和超过176公顷封育保护林地,使用期限至2049年。
根据职能部门报告,在1995年分配给该合作社的约280公顷林地中,约有220公顷位于巴维国家公园扩建范围内。
2008年,巴维国家公园已埋设边界界桩。然而,至今职能部门尚未完成从该合作社收回土地、林地并移交给巴维国家公园管理的手续。
监察机构还要求检查、审查并处理向该合作社越权颁发林地使用权证书的问题。
政府监察总署认定,良山县人民委员会向该合作社颁发林地使用权证书属于越权,违反1993年《土地法》。然而,根据《合作社法》,这并非强制解散合作社的依据。
与此同时,尽管强制解散决定自2007年就已颁布,但至今原和平省和河内的职能部门仍未执行解散。
2008年行政区划变更后,案件移交河内处理。政府监察总署认为,河内及职能部门虽已组织处理,但解决进度缓慢,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其中,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及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检查、审查,以便为彻底解决或建议有权机关处理提供依据。
责任被认定属于各个时期的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石室县人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建议撤销解散决定,处理土地遗留问题
政府监察总署总监察长建议总理研究并指导富寿省人民委员会、河内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所指出的缺陷、违规行为进行审查,查明各个时期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性质、程度、原因及具体责任。
在审查结果基础上,如有足够依据,则考虑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已存在近20年的决定,政府监察总署建议河内市人民委员会主席颁布决定,撤销对溪玉-王婆合作社的强制解散。
与此同时,河内职能部门必须指导该合作社完善组织和手续,以便在需要时继续运营。同时检查、审查并处理越权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财务义务(如有)等问题……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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