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後,越南政府監察總署建議撤銷解散溪玉-王婆合作社的決定,原因何在?

政府監察總署近日公佈了關於解決溪玉-王婆合作社(位於河內市安春鄉)投訴的監察結論通知,該投訴涉及和平省(舊)良山縣人民委員會2007年頒佈的強制解散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監察機構建議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撤銷良山縣人民委員會關於強制解散溪玉-王婆合作社的決定。

曾報告“沒有足夠法律依據”但後來仍予以解散

根據結論,值得注意的問題之一在於導致該合作社被強制解散決定的程序。

此前,和平省人民委員會要求溪玉-王婆合作社轉為為企業。然而,2005年11月3日,良山縣人民委員會向省人民委員會提交文件,其中認定“沒有足夠法律依據對溪玉-王婆合作社作出強制解散決定”。

此後,和平省人民委員會繼續發文指導。2007年4月4日,良山縣人民委員會頒佈第290號決定,強制解散該合作社。

政府監察總署認為,良山縣人民委員會以該合作社未轉為為企業為由頒佈強制解散決定,“不符合2003年《合作社法》第42條第2款”。

結論還指出,對這些遺留問題,責任屬於各個時期的和平省人民委員會、良山縣人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

近20年後,越南政府監察總署建議撤銷解散溪玉-王婆合作社的決定,原因何在?

政府監察總署同時認定,和平省人民委員會要求該合作社轉為為企業,不符合當時國家鼓勵發展合作社的政策。

解散決定作出後,該合作社提出投訴。

2007年9月,良山縣人民委員會主席首次處理投訴,不接受投訴並維持解散決定。政府監察總署評價這一投訴處理“不夠客觀、不適當”。

2008年2月,和平省人民委員會主席第二次處理投訴,繼續維持原決定。監察結論認定此舉也不符合相關規定。

政府監察總署不否認該合作社在運營過程中曾有違規行為。然而,除延遲1個月13天召開社員大會外,所提及的其他違規行為不屬於必須強制解散的情形。許多違規行為已被職能部門發現、處理,合作社也已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兩個跨部門檢查團都曾建議讓該合作社繼續運營。結論指出,和平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在第二次處理投訴時未考慮這些內容。

約220公頃位於巴維國家公園擴建範圍內

監察結論提到的另一個問題是與溪玉-王婆合作社相關的林地面積。

1999年,該合作社獲頒超過280公頃林地的使用權證書,包括104公頃造林地和超過176公頃封育保護林地,使用期限至2049年。

根據職能部門報告,在1995年分配給該合作社的約280公頃林地中,約有220公頃位於巴維國家公園擴建範圍內。

2008年,巴維國家公園已埋設邊界界樁。然而,至今職能部門尚未完成從該合作社收回土地、林地並移交給巴維國家公園管理的手續。

監察機構還要求檢查、審查並處理向該合作社越權頒發林地使用權證書的問題。

政府監察總署認定,良山縣人民委員會向該合作社頒發林地使用權證書屬於越權,違反1993年《土地法》。然而,根據《合作社法》,這並非強制解散合作社的依據。

與此同時,儘管強制解散決定自2007年就已頒佈,但至今原和平省和河內的職能部門仍未執行解散。

2008年行政區劃變更後,案件移交河內處理。政府監察總署認為,河內及職能部門雖已組織處理,但解決進度緩慢,導致案件久拖不決。

其中,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及職能部門未能及時檢查、審查,以便為徹底解決或建議有權機關處理提供依據。

責任被認定屬於各個時期的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石室縣人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

建議撤銷解散決定,處理土地遺留問題

政府監察總署總監察長建議總理研究並指導富壽省人民委員會、河內市人民委員會根據所指出的缺陷、違規行為進行審查,查明各個時期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性質、程度、原因及具體責任。

在審查結果基礎上,如有足夠依據,則考慮責任並依法嚴肅處理。

對於已存在近20年的決定,政府監察總署建議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主席頒佈決定,撤銷對溪玉-王婆合作社的強制解散。

與此同時,河內職能部門必須指導該合作社完善組織和手續,以便在需要時繼續運營。同時檢查、審查並處理越權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財務義務(如有)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