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国会关于试行不经定罪的犯罪相关资产追回和处理机制的决议草案提出意见。
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陈述了关于该决议草案的呈文。
哪些资产将考虑适用不经定罪的追回机制?
据此,该机制独立于对被指控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和手续,且不适用于商业法人犯罪的情形。
规定不追回属于第三人合法所有权的财产,但第三人继承、受赠或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来源于犯罪,或者交易旨在隐瞒、转移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的情况除外。
决议草案规定,适用不经定罪资产追回和处理机制的刑事案件包括洗钱罪;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腐败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
拟考虑适用不经定罪追回和处理机制的资产,是有合理证据表明与犯罪有关但并非刑事案件物证的财产。
同时还包括通过买卖、交易、转换犯罪所得财产而形成的财产;由与犯罪有关的财产产生的收益、利润及其他物质利益。
草案还规定,不经定罪的犯罪相关资产追回和处理机制仅适用于若干情形。
包括已对刑事案件立案但立案决定被撤销的情形;刑事案件在初审开庭前被暂停调查、暂停案件的情形;刑事案件在初审开庭前被终止调查、终止案件的情形。
该机制在满足两个条件时予以考虑。
第一,在刑事案件结束时具有诉讼决定之一。
第二,刑事案件诉讼机关出具文件,建议检察院起诉,要求法院解决关于不经定罪追回和处理犯罪相关资产的民事案件,并附有合理证据。
决议草案规定,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追回后的资产将上缴国家财政或交由有权国家机关管理。
起草机关建议该决议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实施期限为两年。该决议不适用于2027年3月1日0时前发生的犯罪行为。
明确对商业法人犯罪适用不经定罪资产追回机制
在陈述审查机关观点时,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该委员会赞同对三类犯罪试行不经定罪资产追回和处理机制。
但建议起草机关说明为何不经定罪的犯罪相关资产追回和处理机制不适用于商业法人犯罪的情形。
审查机关认为,在决议适用范围内的经济犯罪中,可能存在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商业法人,因此法人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也应追回给国家。
审查机关基本赞同关于追回后资产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但建议研究、考虑政府在政策意见中的意见,即补充具体规定,处理已纳入不经定罪追回和处理案件的资产,以符合法律适用实践。
具体而言,追回后资产的处理顺序为:属于所有人、拥有合法权利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用于保障赔偿受害人的财产;用于保障支付保管、估价、处理合理费用的财产;剩余财产上缴国家财政或交由有权国家机关管理。
国会常务委员会一致同意将该草案提交国会即将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审议。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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