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會關於試行不經定罪的犯罪相關資產追回和處理機制的決議草案提出意見。
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陳述了關於該決議草案的呈文。
哪些資產將考慮適用不經定罪的追回機制?
據此,該機制獨立於對被指控人的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和手續,且不適用於商業法人犯罪的情形。
規定不追回屬於第三人合法所有權的財產,但第三人繼承、受贈或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來源於犯罪,或者交易旨在隱瞞、轉移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的情況除外。
決議草案規定,適用不經定罪資產追回和處理機制的刑事案件包括洗錢罪;侵犯經濟管理秩序的犯罪;腐敗犯罪及其他職務犯罪。
擬考慮適用不經定罪追回和處理機制的資產,是有合理證據表明與犯罪有關但並非刑事案件物證的財產。
同時還包括通過買賣、交易、轉換犯罪所得財產而形成的財產;由與犯罪有關的財產產生的收益、利潤及其他物質利益。
草案還規定,不經定罪的犯罪相關資產追回和處理機制僅適用於若干情形。
包括已對刑事案件立案但立案決定被撤銷的情形;刑事案件在初審開庭前被暫停調查、暫停案件的情形;刑事案件在初審開庭前被終止調查、終止案件的情形。
該機制在滿足兩個條件時予以考慮。
第一,在刑事案件結束時具有訴訟決定之一。
第二,刑事案件訴訟機關出具文件,建議檢察院起訴,要求法院解決關於不經定罪追回和處理犯罪相關資產的民事案件,並附有合理證據。
決議草案規定,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追回後的資產將上繳國家財政或交由有權國家機關管理。
起草機關建議該決議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實施期限為兩年。該決議不適用於2027年3月1日0時前發生的犯罪行為。
明確對商業法人犯罪適用不經定罪資產追回機制
在陳述審查機關觀點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該委員會贊同對三類犯罪試行不經定罪資產追回和處理機制。
但建議起草機關說明為何不經定罪的犯罪相關資產追回和處理機制不適用於商業法人犯罪的情形。
審查機關認為,在決議適用範圍內的經濟犯罪中,可能存在須承擔刑事責任的商業法人,因此法人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也應追回給國家。
審查機關基本贊同關於追回後資產處理的原則性規定,但建議研究、考慮政府在政策意見中的意見,即補充具體規定,處理已納入不經定罪追回和處理案件的資產,以符合法律適用實踐。
具體而言,追回後資產的處理順序為:屬於所有人、擁有合法權利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用於保障賠償受害人的財產;用於保障支付保管、估價、處理合理費用的財產;剩餘財產上繳國家財政或交由有權國家機關管理。
國會常務委員會一致同意將該草案提交國會即將舉行的第二次會議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