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版)》草案提出意見。
此前,在第一次非常規會議上,國會已就該法律草案的修訂方向提出意見。公安部副部長範世松(Phạm Thế Tùng)上將陳述了政府的呈文。
補充規定被賦予開展部分偵查活動的機關以及鄉級公安
據此,法律草案規定,若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則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將移交公安部安全偵查機關。
中央軍事檢察院偵查機關的職權將移交國防部安全偵查機關。
政府提議補充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所屬偵查機關對其他犯罪的偵查職權,由公安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分工,以便在實際中解決案件,確保客觀性。
法律草案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修改、補充關於被賦予開展部分偵查活動的機關和鄉級公安的規定。
據此,草案修改、補充海關、林檢、漁檢、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被賦予開展部分偵查活動的機關名稱,以符合新的組織機構。
法律草案修改、補充關於鄉級公安在接收機關、組織、個人提供的信息後,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分類、認定控告與犯罪舉報的責任和期限的規定。
除關於偵查員的規定外,法律草案還補充中級偵查員、高級偵查員在經省級公安偵查警察機關首長授權、分配偵查刑事案件時,擔任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的任務、權限和責任。
建議具體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在陳述審查報告時,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表示,委員會常務建議在法律中直接具體規定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偵查機關的組織機構,方向是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組織機構的規定統一、同步。
關於偵查員各職級的標準,偵查機關認為,偵查員是司法職務,不僅需要經過系統培訓、具有實踐經驗,還需要經過檢查、篩選機制,在直接執行法律規定的任務和權限前滿足准入標準。
因此,委員會常務建議保留關於偵查員各職級具體標準以及首次任命為偵查員時需經考試的規定。
關於授權機制,委員會常務建議政府研究“僅在偵查機關首長缺席時才授權副首長”的原則,即維持現行法律的規定。
對於授權中級、高級偵查員擔任鄉級公安局長或副局長,審查機關認為需要明確分工與授權之間的界限、地域範圍、所執行的任務權限以及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