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证疏忽致民众14年血本无归:何时才能不再一无所有?

越南公证疏忽致民众14年血本无归:何时才能不再一无所有?

公证处能否动用国家财政资金支付赔偿?

越南财政部近日就岘港市司法局关于处理与岘港第四公证处赔偿责任相关的民事判决执行难题作出答复。

据此,关于公立事业单位财务自主机制的《第60号议定》(经第111号议定修订补充)并未规定可使用公立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来支付因单位及其员工过错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赔偿。

若单位解散,财务处理则按照财政部第5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应付款项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越南公证疏忽致民众14年血本无归:何时才能不再一无所有?

财政部建议岘港市司法局依据第四公证处的财政自主程度及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若第四公证处属于由国家财政保障执行经费的对象,则所安排的经费将由地方财政按分级原则予以保障。

此外,由于该局所提难题可能涉及多部法律(《公证法》《民事判决执行法》《国家赔偿责任法》等),因此建议该局研究司法部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公证处须赔偿逾43亿越盾却无资金来源

近日,岘港市人民委员会就武文善先生(《青年报》曾报道其因公证疏忽而承担后果的人物)的信访处理结果作出报告。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志成有限公司和广南省第一公证处(现为岘港第四公证处)仍须对善先生履行相关义务:

其中,第一公证处须赔偿逾43亿越盾,以及鉴定费和迟延执行判决的利息。

志成有限公司须退还21亿越盾及迟延执行判决的利息;并赔偿逾43亿越盾及相应费用、利息。

然而,对志成有限公司的执行过程困难重重。在巴地-头顿,该公司没有资产,银行账户余额极低。

尽管该公司此前就其位于岘港电南-电玉地区的第6、第11号城区项目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红本),但所有这些证书均已被收回并注销。

第11号城区虽然基础设施已基本完成约90%,但仍有部分面积尚未完成征地拆迁,也未通过竣工验收。第6号城区的大部分面积已被收回或移交给其他投资方。

对于第一公证处,岘港市人民委员会表示,没有依据由国家财政保障经费或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还规定,公证执业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个人负有返还责任。若不自愿履行,单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义务……

由于没有合适的经费来源,判决执行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该市将继续审查、依权限处理,并就超出权限的内容请求中央各部委予以指导。

法院判令向民众赔偿逾87亿越盾

2012年,电南-电玉新城区项目的投资方志成有限公司将一块价值21亿越盾的土地转让给善先生。

签订转让合同后,善先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因公司尚未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而未能办理。

第一公证处的公证员仍对该转让合同进行了公证,尽管该证书并不具备办理转让的条件。

到2019年,法院以原第一公证处处长阮德平公证员的过错为由,宣告该合同无效。

法院判令志成有限公司退还21亿越盾;并判令该公司与第一公证处对善先生逾87亿越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承担50%)。

这起公证疏忽案已持续近14年,判决早已生效,但时至今日善先生仍一无所有。

(编译:张悦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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