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證疏忽致民眾14年血本無歸:何時才能不再一無所有?

公證處能否動用國家財政資金支付賠償?

越南財政部近日就峴港市司法局關於處理與峴港第四公證處賠償責任相關的民事判決執行難題作出答覆。

據此,關於公立事業單位財務自主機制的《第60號議定》(經第111號議定修訂補充)並未規定可使用公立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來支付因單位及其員工過錯造成損害而產生的賠償。

若單位解散,財務處理則按照財政部第56號通知的規定執行,其中對應付款項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越南公證疏忽致民眾14年血本無歸:何時才能不再一無所有?

財政部建議峴港市司法局依據第四公證處的財政自主程度及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若第四公證處屬於由國家財政保障執行經費的對象,則所安排的經費將由地方財政按分級原則予以保障。

此外,由於該局所提難題可能涉及多部法律(《公證法》《民事判決執行法》《國家賠償責任法》等),因此建議該局研究司法部的意見後組織實施。

公證處須賠償逾43億越盾卻無資金來源

近日,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就武文善先生(《青年報》曾報道其因公證疏忽而承擔後果的人物)的信訪處理結果作出報告。

根據已生效的判決,志成有限公司和廣南省第一公證處(現為峴港第四公證處)仍須對善先生履行相關義務:

其中,第一公證處須賠償逾43億越盾,以及鑑定費和遲延執行判決的利息。

志成有限公司須退還21億越盾及遲延執行判決的利息;並賠償逾43億越盾及相應費用、利息。

然而,對志成有限公司的執行過程困難重重。在巴地-頭頓,該公司沒有資產,銀行賬戶餘額極低。

儘管該公司此前就其位於峴港電南-電玉地區的第6、第11號城區項目獲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紅本),但所有這些證書均已被收回並註銷。

第11號城區雖然基礎設施已基本完成約90%,但仍有部分面積尚未完成徵地拆遷,也未通過竣工驗收。第6號城區的大部分面積已被收回或移交給其他投資方。

對於第一公證處,峴港市人民委員會表示,沒有依據由國家財政保障經費或代為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還規定,公證執業機構履行賠償義務後,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個人負有返還責任。若不自願履行,單位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該義務……

由於沒有合適的經費來源,判決執行工作面臨諸多困難。

該市將繼續審查、依權限處理,並就超出權限的內容請求中央各部委予以指導。

法院判令向民眾賠償逾87億越盾

2012年,電南-電玉新城區項目的投資方誌成有限公司將一塊價值21億越盾的土地轉讓給善先生。

簽訂轉讓合同後,善先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因公司尚未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費而未能辦理。

第一公證處的公證員仍對該轉讓合同進行了公證,儘管該證書並不具備辦理轉讓的條件。

到2019年,法院以原第一公證處處長阮德平公證員的過錯為由,宣告該合同無效。

法院判令志成有限公司退還21億越盾;並判令該公司與第一公證處對善先生逾87億越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各承擔50%)。

這起公證疏忽案已持續近14年,判決早已生效,但時至今日善先生仍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