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长期拖欠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据此,胡志明市第四区域人民检察院对T公司(总部位于胡志明市延鸿坊)提起公益民事诉讼。
检查结果认定,T公司拖欠缴纳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与职业病保险共70个月。
截至2026年8月31日,该企业拖欠保险基金总额近147亿越盾。
此外,胡志明市第四区域人民检察院还对V公司(地址位于胡志明市和兴坊)提起诉讼。
该企业拖欠缴纳各项强制保险共23个月,截至2026年8月31日,该公司仍欠缴超过137亿越盾。此前,这两家公司均已被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院胜诉,两家企业被强制为劳动者缴纳保险
在庭审中,T公司和V公司均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影响了劳动者的权益。
两家企业表示公司目前在组织经营中遇到诸多困难,但在员工工作期间仍始终保障离职、病假、生育等各项制度。
因此,这两家公司还提出了按具体路线图偿还欠款的方案。
其中,T公司在开庭前已向胡志明市和兴基层社会保险机构预付了6000万越盾。
然而,审判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典》第168条第1款、《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4款和第39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足额、按期缴纳各项强制保险。
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社会保险法》第39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行为,违法时间持续较长,直接影响了在公司工作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保障。
同时,上述行为也影响了国家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公司未充分履行义务,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应收款项未能收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属于根据第205号决议和第09/2025号联合通知应由人民检察院保护的公共利益情形。

因此,法院全部采纳胡志明市第四区域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请求,强制上述两家公司向胡志明市和兴基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两家公司还需继续承担按拖欠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金额及拖欠天数计算的每日0.03%的款项,自2026年9月1日起直至依法履行完毕义务为止。
(编译:Ivy;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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