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長期拖欠勞動者社會保險費
據此,胡志明市第四區域人民檢察院對T公司(總部位於胡志明市延鴻坊)提起公益民事訴訟。
檢查結果認定,T公司拖欠繳納社會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工傷與職業病保險共70個月。
截至2026年8月31日,該企業拖欠保險基金總額近147億越盾。
此外,胡志明市第四區域人民檢察院還對V公司(地址位於胡志明市和興坊)提起訴訟。
該企業拖欠繳納各項強制保險共23個月,截至2026年8月31日,該公司仍欠繳超過137億越盾。此前,這兩家公司均已被處以行政處罰。

檢察院勝訴,兩家企業被強制為勞動者繳納保險
在庭審中,T公司和V公司均認識到自身行為違法,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
兩家企業表示公司目前在組織經營中遇到諸多困難,但在員工工作期間仍始終保障離職、病假、生育等各項制度。
因此,這兩家公司還提出了按具體路線圖償還欠款的方案。
其中,T公司在開庭前已向胡志明市和興基層社會保險機構預付了6000萬越盾。
然而,審判委員會根據《勞動法典》第168條第1款、《社會保險法》第13條第4款和第39條的規定認定,用人單位有責任為勞動者足額、按期繳納各項強制保險。
這兩家公司的行為被認定為《社會保險法》第39條規定的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行為,違法時間持續較長,直接影響了在公司工作的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保障。
同時,上述行為也影響了國家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
公司未充分履行義務,導致社會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的應收款項未能收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未得到保障,屬於根據第205號決議和第09/2025號聯合通知應由人民檢察院保護的公共利益情形。

因此,法院全部採納胡志明市第四區域人民檢察院的起訴請求,強制上述兩家公司向胡志明市和興基層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尚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同時,兩家公司還需繼續承擔按拖欠社會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金額及拖欠天數計算的每日0.03%的款項,自2026年9月1日起直至依法履行完畢義務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