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第五区域人民检察院胜诉追回清多居民区出租停车场案

胡志明市第五区域人民检察院胜诉追回清多居民区出租停车场案

原告为胡志明市第五区域人民检察院,被告为阮晋Q.。

拖欠租金,租期结束后仍继续使用

案件卷宗显示,位于清多居民区(胡志明市平贵坊)的L区(3号位置)停车场属于国家所有资产,并交由平盛郡公益服务一人有限公司按规定管理、开发和出租。

该资产开发、出租所得收入,按照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核算并向国家预算履行义务。

2018年1月25日,阮晋Q.签署合同,租用上述地址的停车场经营看车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Q.先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租金,导致长期欠款。

至2023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且未获续签。

公司已多次通知、催债、制作工作记录、通知解除合同、终止出租,要求Q.先生支付全部欠款并交还场地。

然而,Q.先生未充分履行这些义务,仍继续管理、使用该场地。

根据公司欠款确认表,截至2026年8月31日,Q.先生须支付的总额暂计超过5.75亿越盾。

Q.先生未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后继续占有、使用且不归还资产,致使公共资产开发应收款项未能收回,妨碍资产管理、开发,直接影响国家利益。

因此,胡志明市第五区域人民检察院将Q.先生诉至法院。

胡志明市第五区域人民检察院胜诉追回清多居民区出租停车场案

Q.先生须支付超过5.75亿越盾

庭审中,Q.先生承认自身欠款,因财务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

经过合议,审判委员会宣布接受胡志明市第五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强制阮晋Q.向平盛郡公益服务一人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6年8月31日暂计的租金及迟延付款共计超过5.75亿越盾。

同时,强制Q.先生继续支付自202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场地之日止因迟延归还期间使用资产相应的费用。

此外,被告还须按合同中的合法约定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若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完整,则适用《民法典》规定。

此外,法院强制Q.先生将其管理、使用的人员和财产迁出上述停车场;将该场地按交付出租时的档案、图纸和资产现状(扣除自然损耗)全部交还平盛郡公益服务一人有限公司管理。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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