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第五區域人民檢察院勝訴追回清多居民區出租停車場案

原告為胡志明市第五區域人民檢察院,被告為阮晉Q.。

拖欠租金,租期結束後仍繼續使用

案件卷宗顯示,位於清多居民區(胡志明市平貴坊)的L區(3號位置)停車場屬於國家所有資產,並交由平盛郡公益服務一人有限公司按規定管理、開發和出租。

該資產開發、出租所得收入,按照公共資產管理、使用法律規定進行管理、核算並向國家預算履行義務。

2018年1月25日,阮晉Q.簽署合同,租用上述地址的停車場經營看車服務。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Q.先生未按約定足額支付租金,導致長期欠款。

至2023年12月31日,租賃合同到期且未獲續簽。

公司已多次通知、催債、製作工作記錄、通知解除合同、終止出租,要求Q.先生支付全部欠款並交還場地。

然而,Q.先生未充分履行這些義務,仍繼續管理、使用該場地。

根據公司欠款確認表,截至2026年8月31日,Q.先生須支付的總額暫計超過5.75億越盾。

Q.先生未足額支付租金,合同到期後繼續佔有、使用且不歸還資產,致使公共資產開發應收款項未能收回,妨礙資產管理、開發,直接影響國家利益。

因此,胡志明市第五區域人民檢察院將Q.先生訴至法院。

胡志明市第五區域人民檢察院勝訴追回清多居民區出租停車場案

Q.先生須支付超過5.75億越盾

庭審中,Q.先生承認自身欠款,因財務困難,無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項。

經過合議,審判委員會宣佈接受胡志明市第五區域人民檢察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強制阮晉Q.向平盛郡公益服務一人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6年8月31日暫計的租金及遲延付款共計超過5.75億越盾。

同時,強制Q.先生繼續支付自2026年9月1日起至實際交還場地之日止因遲延歸還期間使用資產相應的費用。

此外,被告還須按合同中的合法約定支付遲延付款利息;若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完整,則適用《民法典》規定。

此外,法院強制Q.先生將其管理、使用的人員和財產遷出上述停車場;將該場地按交付出租時的檔案、圖紙和資產現狀(扣除自然損耗)全部交還平盛郡公益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