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法于10月1日生效,包含关于全面下放权力、增强行政机构自主权、城市规划和开发新模式、经济与金融机制以及吸引战略投资政策的关键条款。
《城市发展法》规定,将权力全面、彻底地下放给城市的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主席。该法允许颁布具体法律文件,其条款可与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同,并可试点实施法律尚未涵盖的新机制。
该法规定,对于专业和技术活动以及协助办理行政手续,允许进行有控制的社会化。城市可以决定其岗位编制总数,但不得超过中央政府下达的公务员和公共雇员人数的20%,前提是城市能够自行平衡预算,并从城市预算收入中支付工资。
向城市政府下放更多权力并授权,将有助于地方消除部分障碍并挖掘潜力。实践中,许多城市潜力巨大,却难以将潜力转化为增长,因为资源仍然分散。土地、基础设施、交通、投资和规划有时受不同程序管辖,这意味着一个项目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
关键在于以能够建立有利于发展的稳定法律框架的方式实施该法,从“城市管理”思维转向“促进和发展城市区域”思维,缩短办理时间,让居民和企业更加便利。这种方式以人为本,以生活质量和发展效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并赋予城市当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更大的决策自主权。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内容是公共交通导向开发(TOD)中的城市发展。在这些区域,城市政府可根据规定使用预算实施补偿、支持、安置、土地征收、城市美化和开发。
另一个亮点是基础设施开发资源的多元化,包括私营部门的作用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扩大资本动员方式预计将减轻国家预算压力,同时为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开发项目创造更多机会。
对房地产市场而言,完善法律框架并提高规划、投资、补偿和安置的透明度会直接影响项目实施。法规更清晰后,企业在作出决策前评估成本、时间表和法律风险时会有更有利的依据。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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